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高速公路违规下客致人不测(每天一个精彩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3:0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时宇 通讯员宝法)去年4月2日,对于江苏省灌云县人王某来说是个灾难性的日子,他在去奔丧的路上,从高速公路上下车,结果踏上了不归路。日前,宝应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高速公路违章下客导致乘客被撞死的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3年4月2日下午,王某一行5人从苏州乘坐浙江省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客车到宝应县范水镇奔丧。当晚21时左右,当客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扬州段215公里处,司机李某称已到达目的地,让王某等5人下车,并将车开走。当时四周漆黑,又下着蒙蒙细雨,王某等人见路西边有灯光,便由东向西跨越中央分隔带横穿高速公路。突然,王某与超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王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沪高速公路一大队综合调查和分析,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下责任认定:王某的行为是构成此事故的主要因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李某的行为,是构成此事故的次要因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EH1588小轿车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王某家人在悲痛之余,对浙江省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公司和驾驶员李某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宝应县人民法院今年3月31日立案审理,并于6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当地交巡警部门对事故综合调查分析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经该院审查并无不当。事故的起因虽是被告李某驾车违章在高速公路下客,致使王某下车后跨越中央分隔带横穿高速公路时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王某的行为是构成此事故的主要因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且因李某受雇于第一被告浙江省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公司,系执行职务行为,故其责任由第一被告承担。基于责任认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浙江省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公司承担事故造成全部损失3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属人民币30111.85元,承担4580元诉讼费中的2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22日 第五版)


新浪WAP寻宝 QQ酷车等你开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十大空气污染最重城市
《十面埋伏》争议
2004范堡罗航空展
杜邦不粘锅致癌风波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美洲杯 视频点播
环法自行车赛 亚洲杯
海岩新作:河流如血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