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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毒攻击”的说法没有根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3:20 中国青年报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7月14日下午,湖南省娄底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决定许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市人大代表、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罗子光采取强制措施。罗成为全国第一个因腐败被立案查处的现任地级市纪委书记。笔者注意到,罗于4月就曾因“政治问题”被“双规”,当时娄底市委在内部传达省纪委的决定时称罗涉嫌三项“政治腐败问题”———“泄露市委核心机密、参与非组织活动、恶毒攻击省委领导”。而目前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是涉嫌“巨额经济问题”。

  笔者无意探讨罗子光的“巨额经济问题”,也无意质疑罗的“政治问题”,只想对之一“恶毒攻击省委领导”的文字表述提出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恶毒攻击省委领导”是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语言,它很容易地让人想起“动乱时代”的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这种语言不应该再次出现在我国党委和政府的各类文件中。

  我国早已终结了“阶级斗争为纲”和以“政治运动”推进各项工作的时代,进入了崭新的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因此,对任何问题的概括和归纳都要避免使用政治色彩浓厚的词语,而代之以法律或纪律用语。

  恶毒攻击的说法不符合纪律和法律规定。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不存在“恶毒攻击××领导”这样的“罪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与此相关的条款只有“侮辱、诽谤”的规定;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同样也不存在类似的条款和规定。1997年全面修改后的刑法更是将政治色彩浓厚的“反革命罪”修改为带有中性色彩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更找不到“恶毒攻击”某政府或党委领导的规定。

  其实,就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警察查获了“诽谤省委领导嫖娼、赌博”的传单印刷件和手写稿原件,这份原件被认定为是罗子光亲手修改过的底稿。这说明,罗子光的行为涉嫌诽谤违法或犯罪,纪检机关或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依照“诽谤罪”追究罗子光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无论是纪检机关还是执法机关,都不应背离纪律和法律的规定编造“罪名”,这样不仅影响纪律和法律的实施,损害其尊严,还会给社会制造传言的机会。

  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个别纪检部门对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还不够熟悉,执纪的随意性还很大,应引起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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