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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价局教育厅发布通知 民校虚假宣传学费必须全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8:29 青岛新闻网

  (记者 杨飞越)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日前发布了《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的活动。

  《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办学,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条件。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和按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改制学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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