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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期限将至 用地单位请速办手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8:4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南坚 实习生/朱丰俊 通讯员/穗房宣)昨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办理已前置审批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用地单位在今年8月31日之前到该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土地将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今年5月14日转发的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有关通知,2004年8月31日是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最后期限。市国土房管局就办理已前置审批经营性土地出让手续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内容如下:

  一、已前置审批但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所有经营性用地,凡符合出让条件(属原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征地结案手续的用地)并要求办理协议出让的,必须在8月15日前持有效的规划批复向该局提出申请(无有效的规划批复的须在7月31日前收件),并在8月31日前与该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8月31日前仍未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含按《广州市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办结的时限超过8月31日的地块),按规定必须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开出让。若竞得人不是原用地方,原用地方经核定的前期投入,可在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中按规定安排返还。

  三、珠江新城、琶洲、金沙洲等成片开发区域内的村留地,若不能在8月3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村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将来土地转让或与他方合作的,必须公开进行,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转让所得按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后,余额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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