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被上司打残 法院判处公司赔偿其5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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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8:47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见习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朱丽斯)日前,东莞市法院东城法庭审结了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盛先生因与上司发生争执被打伤致精神障碍。法院判处两人所在的公司赔偿盛先生损失费5万余元。 被上司打伤致精神障碍 盛先生是被告(香港)展×有限公司的保安员。2002年10月16日,盛先生因未按时参加操练而被保安队队长许某处分,盛不服,因此与许某发生争执,许某将盛打伤。盛先生经新涌医院初步诊断为颅脑损伤伴精神障碍,医治后基本痊愈。2003年1月28日,盛先生回到老家重庆市巫溪精神卫生保健院继续治疗,并经该院诊断为脑外伤致精神障碍,并由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要求公司赔偿51万元 盛先生手持上述鉴定结论及证明诉至东城法庭,认为被告展×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共515876.3元。而被告展×有限公司认为,新涌医院已证明原告已治愈,现原告出具回家所做的鉴定证明均为伪造,有敲诈目的;另外,被告称,原告与许某相互间的斗殴并非职务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东城法庭承办法官认为,新涌医院是该市精神病鉴定的合法机构,其出具的证明是合法有效的;而原告在未经法院委托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精神病鉴定,且无证明原件及鉴定人员确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缺乏可信性。申请法院委托其他医院重新鉴定。 法院判处赔偿5.1万元 日前,广州市精神病院受委托作出重新鉴定:“被鉴定人盛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大,癔症性精神病需要进一步排除。因委托方不同意继续住院鉴定,故尚难作出确切诊断。但可以认为被鉴定人的发病与被殴打事件存在间接相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官认为,事发虽非在上班期间,但双方均是因工作问题而发生争执的,许某是为公司进行管理而实施打人的行为;而许某的行为与盛先生的发病虽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作为许某的雇主理应酌情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香港)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盛先生赔偿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损失共计51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