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立法保护中小学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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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9:50 扬子晚报 |
苏州21日电 《苏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今天获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我省首部中小学生安全方面的地方法规。 由于这部法规的保护主体涉及千家万户的中小学生,立法过程中,苏州市举行了自1993年具有立法权以来的首次立法听证会,今天通过的法规文本大量吸纳了听证意见。 法规的一个焦点是,学校在学生安全方面应承担多少职责。大多数听证人认为,这是条例的重点所在。条例加重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 预防方面,学校有十项职责。比如,规定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结构;针对目前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比较频繁,要求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工作。学校向学生提供推荐的物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加强学校消防、门卫安全保护等。 法规明确了学校在十四种情况下,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组织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违反了有关规定或者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学校发现学生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但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此外在八种情况下,学校不需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如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或者离校后又自行返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苏仁轩王晓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