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假料泄私愤吃官司赔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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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19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7月21日讯(记者吴懿斌)当事人为了个人目的,竟向媒体报假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名誉受损。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3名给媒体报假料的事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登报向受害者赔礼道歉,消除由此产生的消极影响。 2003年3月初,符文光、毛秋妹(符文光之妻)向某报社投诉,称符开志、符明源(符开志之子)在他家门前筑起一道围墙,堵住其一家人出入。某报于同年3月6日以《八旬太婆出入爬竹梯》为题在该报一版刊发了一篇稿件,该稿件中还引用了符剑珠陈述的一段话,即“他们曾逼我们让地开道,我老公符秋庆于1985年曾被他打伤住过院,吓得我们不敢住在这里,现在只有老人一人住在这里不走。去年11月份我家门被他们堵死后,我每天都爬竹梯给她送饭菜”。之后,某报又刊发了4次后续报道,在报道中指出是符开志、符明源筑墙堵了符文光家的门。符开志父子自感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经法院查实,围墙乃是与符文光对门的邻居符昌运于2001年下半年,在与符文光家之间的空地上筑砌,与符开志父子无关。龙华区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1日据此作出判决,判令向媒体报假料的符文光、毛秋妹、符剑珠三人登报向对方当事人致歉。三被告不服,上诉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经过审查核实,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吴懿斌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