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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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25 东南快报 |
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或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转到企业工作,或从省级统筹范围外转入企业工作,或从企业转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等,职工个人社保账户怎么记?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企业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予以规范,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副局长李念超(以下简称“李”)对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一:原由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或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转到企业工作的已参保职工,凡于1995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社保机构应从1996年1月起,以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时本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的当年开始计息。1996年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为其补建个人账户。 李:我省企业从1996年初搞个人账户,军队和机关事业单位原无个人账户,转到企业必然涉及到职工个人账户什么时候建、怎么计算的问题。以上一年度的工资增长率来计息,有效保障了这一群体的利益。 办法二: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或从军队转业到企业的已参保职工,原单位或部队已按有关规定转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按实际转入金额建立个人账户。其中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年1月。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以参加工作之月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对上述人群规定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此办法明确了企业按实转金额建账,解决没参保但有转入金额的记账问题。 办法三:从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人员,凡于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转入地的社保机构应从1996年1月起为其建立账户。其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账户,以转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建立;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按其实际转入金额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按上述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李:此条针对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情况,注意了不同时间段的账户连贯性和合理性。 办法四:从省级统筹范围外(不含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入企业工作的,按其实际转入金额,和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中记载的建账时间,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李:此办法主要是针对从省外包括从厦门转入企业的情况。 办法五:原企业参保职工转入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保机构管理;未办理退休手续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又转入企业工作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合并计算。 李:此办法解决了从企业转入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怎么办的问题,并依据省人大有关条例回答了许多职工关心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继承问题。 办法六:参保企业由于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发现并补缴的,社保机构在补记个人账户时,只记缴费基数不记缴费月份,并从补缴当年开始计息。 李:违规补缴应该补记到缴费基数中,既然是补缴,应杜绝再记月数和重复计息。 办法七:企业职工参保后,按规定补缴1996年度及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以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 李:简单说就是从哪一年开始补缴,个人账户时间就从这一年开始计算。(来源:邵芳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