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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份起城区低保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1:57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魏萍通讯员陈绍友

  宁波晚报讯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8月1日起,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由现行的月人均260元提高到280元,同时调整不同户型的救助标准。据悉,自1996年以来,我市低保标准先后经历四次调整变化,前几次标准分别是150元,165元,195元,260元。

  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的单人家庭其实际月收入低于320元的,按32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两人,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的,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280元的,按人均月收入28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原每年一次的水电气补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费,不再另行发放。

  市政府作出要求,农村居民和其他各县(市)区的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记者同时获悉,按《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规定,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审定标准也作相应调整,3人及3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280—320元,两人户为人均月收入300—340元,单人户为月收入32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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