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疗救助制度实施 贫困农民有病可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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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8:21 人民网 |
人民网太原7月22日电记者鲍丹报道:近日,《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经山西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出台,此项实施意见的出台,力争在2到3年的时间内,在山西省建立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筹集资金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使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群有病可医。 据太原市民政局今年3月的统计显示:太原市现有五保户3290人,农村特困户12577户28516人。据了解,此项实施意见针对的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中因病需要救助的家庭,救助对象应当是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低保证)及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在救助标准方面,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救助服务;未开展的,由救助人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实施意见还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要按规定程序申请。首先由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必要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交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救助金由乡(镇)政府发放,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统一发放。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于每年年初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县安排的资金要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