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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实施半月国家部委首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0:41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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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黄海霞报道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因其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拒绝受理后,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中院认为,律师可以从事商标代理服务业务,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能以律师事务所不是“商标代理组织”为由拒绝受理律师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据了解,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备受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律部门、全国律协及新闻媒体的关注。2003年3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

  2003年7月17日,国家工商局以原告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决定不予受理其关于“易民EMIN”商标的注册。

  后经行政复议后,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服,认为现行法律未对商标代理组织予以特别界定,更未禁止作为法律服务组织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法律事务,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国家工商局的行政决定。

  一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原告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故一中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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