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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维护被问责者的“申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0:46 红网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被辞退了两次的太和县工商局公务员陈春生和宋影至今仍在喊冤申诉。(7月22日《江南时报》)

  这两名公务员是不是真冤,有事实为鉴。公众舆论是评判者,但它毕竟不是执法者。特别是对人的处理,应慎之又慎,应真正做到“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笔者这样理解:不唯上,就是不因为有高层调查组的直接介入,就不该处分也处分,不该辞退也辞退,搞“雷厉风行”的讨上级欢心;不唯书,就是不因为有了书面处理决定,发现错误也不纠正;只唯实,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应该负多大责任、应该负什么责任,就照实处理。

  说到完整的“问责制”,我认为至少要具备四大要素:

  一是,向谁“问责”?就是针对发生的问题,依照职责范围,“对号入座”,既不能该问不问,让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逃之夭夭,又不能漫天乱问,搞扩大化让无责任者蒙冤。

  二是,由谁问责?也就是问责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应该是“谁主管、谁问责”。如果主管者包庇护纵容,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依管理权限问责。至于,公众舆论、群众问责,应属于实行问责制中不可或缺的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但不应成为问责主体。

  三是,该问何责?一旦发生了重大事件或案件,问责将涉及被问责者应负政治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可能是单责,也可能是多责。不能避重就轻,也不能以重代轻,应“责”“罚”相当。

  四是,维护问责者的申辩权。人们不能因为中央推行和重视问责制,就不分青红皂白,使不该被问责者去承担本人不应有的责任。因为一味强调问责,而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或者剥夺被问责者的申辩权,是违背问责宗旨的。

  本文说到的阜阳太和县被辞退了两次的公务员陈春生和宋影,为自己受到的问责查处喊冤叫屈,笔者不能妄断其真伪,但应该维护他们应有的申辩权。如果确属被错误地查处,就要有勇气去甄别、纠正。如果其中出现了因为“丢卒保车”,而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还要从严查处制造错案者。

  不能因为阜阳出了劣质奶粉事件,就认为“阜阳无好人”。只要我们坚持问责到底,坚持实事求是,就不会冤枉一个遵纪守法者,也不会放走一个违纪违法者。(稿源:红网)(作者:孙金栋)(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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