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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汽车安全谁负责(热线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2:56 人民网-江南时报

  停在小区内的赛欧汽车一夜之间惨遭划伤,小区物业管理却说和自己无关,这个责任到底应由谁来负?昨天,家住清江花苑的鞠先生向本报打来投诉电话,希望小区物管能给自己一个说法。

  据鞠先生说,从前天晚上开始,自己的赛欧轿车就停在小区划定的停车位内没有移动过。昨天中午11点,鞠先生准备开车出去,突然发现车前保险杠右侧处有一道10厘米左右的擦痕,车漆被擦出的絮状残留物还留在车上没有掉落,显然被擦时间不长。鞠先生认为,这肯定是其他车辆驾驶不当碰擦所致,而小区内有保安24小时巡逻,于是立刻通知小区保安到现场,希望知道事情原委,并要求他们给个说法。而清江花苑物业公司以“只提供停车位,不承担安全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鞠先生想不通,自己每个月交了120元停车费,还交了物业管理费,车子也是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停在划定的车位内,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车子“受了伤”,难道物业公司轻轻松松一句“不负责”就可以免除责任吗?

  据清江花苑的物业管理员解释说,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只存在场地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由于小区保安人手不足,每个保安都要巡视很大一片区域,当时可能确实没有看到事故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但是,小区收取停车费,就是只提供车位,不负责安全。所以,对于鞠先生的车辆所受的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物业公司不能赔偿,但是可以帮助出具证明。至于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什么责任,则要到交警部门作出鉴定之后才好“坐下来谈”。而交警六大队事故处理科张警官告诉记者,他们鉴定的结果如何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不能作为物管赔偿与否的依据。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小区内很多地方都安装了电子摄像头,但是,停放众多车辆的这片停车位却没有安装摄像头,导致难以认定肇事者,如不及时纠正,很难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故。同在清江花苑的一位业主告诉记者,鞠先生并非有类似遭遇的第一位业主,数月前一位住户新买的赛欧轿车也在同样的停车区域被其他车辆撞坏,幸亏肇事者未及逃脱就被车主发现。另一位车主更向记者反映,不久前,自己的轿车也是停在同样区域,被附近楼上居民扔下的酒瓶震坏报警器,保安当时也是浑然不知。这位车主说,同样的地方总是发生车辆损坏事故,而小区保安总是未能及时发现,物业公司的责任不可推卸。

  消费者协会的肖先生则明确的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既然清江花苑物业公司每月收了120元的停车费,就有责任保证车辆在小区内不受损伤,出了事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缴纳停车费停车,显然属于接受服务的范畴。

  金长城律师事物所的陈议律师称:物业公司既然收了费就有责任保护小区内业主的私有财产安全。鞠先生与物管公司达成停车位使用的口头协议,鞠先生每月交付120元的停车费,应视为双方达成保管车辆的合同,则物管公司负有保管业主车辆不受毁损、灭失的义务,现鞠先生的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范围内遭到毁损,应视为保管不善,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实习生 陆明 实习记者 王璐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2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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