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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的“张冠李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3:29 中国青年报

  法治社会里,普通民众对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制事件关注度日益提高,传媒也越来越多地报道法制新闻。然而,由于法制新闻在题材上的特殊性,需要新闻工作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在具体的报道中对一些法律术语和专有名词的使用,应该慎之又慎。最近,看到《中国青年报》上的几篇法制报道,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7月21日,《宁夏司法系统开展百日整风》一文,有误导读者之嫌。看标题,还以为是宁夏法院和检察院在开展百日整风,再看内容,才知道是“宁夏司法行政系统”的一次行风整顿活动。“司法系统”与“司法行政系统”,虽两字之差却相去甚远。前者是与行政机关平行站位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后者只是内设于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具体到“宁夏司法行政系统”,指的应该是宁夏司法厅及自治区辖下的各地、市、县司法局,各乡、镇司法所。

  7月20日,《县长村民面对面接受庭审》一文,出现了不应有的“张冠李戴”。这则消息介绍了江苏省海安县县长章树山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的情况,并援引“被告章树山县长”的话,预测“随着海安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制度化,今后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将不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

  应当指出,县长出庭应诉,并不表示县长就成了该案的“被告”。依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可见,在“两村民诉县政府建设用地行政许可不当”一案中,原告、被告都清清楚楚,毫不含糊。作为被告的是海安县政府,是一个整体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作为个体的某某县长———出庭应诉的县长,其角色只能是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而绝不能混同于被告本身。“被告章树山县长”和屡屡出现于公共传媒上的“被告某某局长”、“被告某某部长”,于疏忽间强化了长期以来行政诉讼被简单理解为“民告官”的谬误。

  编辑部回复:

  王刚桥先生在来信中提出了我们报道中的疏忽,特此表达谢意。

  正如王先生所说,法制报道要求编辑记者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在对法律术语和专有名词的使用上,应该小心谨慎。我们在报道中也一直遵守这样的原则,尽可能避免错误和误导。回过头来看王先生提及的两篇文章,经编辑部与记者沟通,认为在行文中确有疏忽,表述不够准确。另外,关于宁夏的报道,记者还特别提出:“读者所提意见正确,是我的粗心导致标题有误。但司法行政系统不仅指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还包括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校,以及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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