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失职要挨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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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3: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人员若失职、越职,将被给予行政告诫和处分,甚至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成都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将对全市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进行监督,该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由市(区、县)政府牵头组成监督检查队伍,对各级行政许可法实施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将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以及工商、科技、法律、医学、文艺界等知名人士担任特邀监督检查员。 办法指出,对违反该法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监督检查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同时指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失职或越职,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否则,将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由本行政机关调离工作岗位;由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内容有12项 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擅自规定行政许可程序、条件、时限; 是否具有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 是否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是否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办公场所公示; 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依法受理、审查、听取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等; 是否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公告; 是否违法收取费用; 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 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 是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统计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告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情况、许可结果、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 是否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记者杜成实习生廖若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