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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电每度涨3.1分 8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8:25 重庆晚报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物价局获悉,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我市居民用电价格每度上涨3.1分,新价格标准从今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调价后,居民生活用电每度0.463元,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度0.702元,商业用电每度0.795元。

  本月初,市物价局根据市电力公司申请方案、居民电价调整听证会意见,形成文字材料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此次居民用电价格调整范围包括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以及潼南、武隆、南川、永川、巴南、大足、綦江、江津、合川、城口、铜梁、巫溪、开县、万州、奉节等15个区县(自治县、市)。据悉,其余区县电力公司待与市电力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后,予以执行。(记者何昌钦 实习生 汪池定)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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