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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下月起实行备案管理 产品生产进口商对其安全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8:48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沈昀)记者日前获悉,自2004年8月1日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将实行备案管理。

  卫生部日前发布的通知中规定,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前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卫生部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卫生部发给备案凭证,有效期为4年,在标签上注明备案文号。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号。

  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应当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未经备案擅自进口或销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相应条款进行处罚。2004年8月1日前,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经卫生部受理的,仍按照原规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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