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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标语”的背后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9:03 南方日报

  罗耀军

  想象一下,如果你在街头被歹徒抢劫后去报案,警察说因为你在被抢时,没有和犯罪分子作殊死搏斗而让其得逞,要追究你的责任,相信每一个正常人都会大呼“有没有搞错?”假设这个荒谬的例子,是因为笔者日前在广州东郊广汕公路旁,看到一幅“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标语。

  也许是为了配合最近的打击犯罪活动的部署,有关政府部门制作张挂宣传标语时,套用了“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一常用的宣传口径,以充分显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重要性。笔者不怀疑这条标语的制作者号召公民参与灭罪行动的良好动机,但随心所欲地将“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上升到“公民义务”的高度,其不妥之处显而易见: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无提及“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一条。列宁早就讲过,真理,只要往前走一步,哪怕是一小步,也会变成谬误。笔者以为值得探讨的,不仅是以上“谬误标语”制作者法制常识的缺失,而且是其背后潜藏的对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漫不经心。

  由此想到另外两条引起轰动的“谬误标语”:“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被斥为“权力性暴力”对公民权利赤裸裸的侵犯。所幸的是,让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成为“公民义务”只是某些人的臆想,而随着湖南嘉禾强制拆迁被曝光、查处,狂言要“影响人一辈子”的弄权者也卷包袱下台了。

  众所周知,在任何一个实行宪政的国家,对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极其严肃的。从某种意义上,建立法治社会,就是公民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政府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的过程。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享有的自由,国家保障这种自由的责任,都大大多于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对公民自由的许与应尽可能的多,对公民义务的规定必须是由宪法列明,受到最严格的限制。

  因此,为公民“擅创义务”的标语,不仅是标语制作者对法律和国家政策的生吞活剥,更是一些政府官员蔑视公民权利的畸形权力观下意识的流露。此语并非危言耸听。据媒体报道,“谬误标语”的存在是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就在上月,云南还掀起了一场大规模的宣传标语清理行动,遍布城乡、数以万计的命令式、强制性、威迫性标语被抹掉。

  宣传标语本应该是政府向公众传达国家政策、公布法规政令的信息传播载体,但现实中,触目可及的标语,绝大部分都是以命令的口气对公民的要求,或者冷冰冰地划定禁区,而很少宣传公民的权利。有论者一针见血指出,“谬误标语”是不良执政文化的现实体现,清除有形的“谬误标语”不难,真正困难的是彻底清除潜藏在某些基层官员内心深处的畸形公共权力观与公民权利观,信哉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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