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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信用卡在商场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9:07 南方日报

  丢失的信用卡在商场消费

  法院判决:商场未尽审查义务赔卡主七成损失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 实习生/余榕 通讯员/张敏 徐晓光)市民李小姐的信用卡丢失后,发现有人持这张信用卡在深圳某电器公司下属的连锁电器商场消费了4980元,而且对方填写的身份证号码错得离谱——竟然是16位(身份证号码通常为15位或18位)。李小姐认为该公司收银员没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在身份证号码明显错误的情况下让他人消费,导致自己遭受损失,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近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电器公司应赔偿卡主损失的70%。

  去年10月20日,李小姐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发现,自己的建行信用卡有笔4980元的消费记录。一检查,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了。李小姐赶紧拨打银行的电话口头挂失,并到建行网点打印信用卡对账单。银行记录显示:2003年10月14日21时30分,李小姐的信用卡被人在深圳市某电器公司华强店盗用消费了4980元。

  随后,李小姐到该电器公司要求了解这笔消费的情况,并查询交易单据,但被商场拒绝,她只得来到建行信用卡中心请求帮助。建行帮李小姐调取了交易单,结果发现:交易单上的签名与李小姐留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相去甚远,而且身份证号明显有误——李小姐的身份证号为15位数,而那笔消费中持卡人证件号填写的竟是16位数!

  李小姐遂起诉该电器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其信用卡被盗用消费的损失4980元及利息189.75元。

  “收银员不是专业人士,不负有对签名相符和证件真伪进行辨认的义务。”在法庭上,被告电器公司辩称:持卡人持有效的信用卡,签名与卡主姓名一致,出示的证件符合交易条件,具备消费刷卡成功的所有条件,该店的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已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方认为,收银员不是专业人员,只负有核对签名和身份证的形式审查义务,不负有辨别证件真伪的义务。因此,李小姐所提出的签名不符以及身份证号码有误的问题,都不应由收银员来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器公司在接受信用卡业务消费时,其专职收银员未尽注意审查的义务,没有审查出他人持有16位数的假身份证,致使李小姐的信用卡被他人透支消费,并因此支付该笔款的透支利息,给李小姐造成了损失,因此应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损失。

  至于另外30%的损失,则应由李小姐自己承担。因为李小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及信用卡丢失后及时挂失的义务,而她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电器公司应赔偿李小姐损失34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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