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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进出港须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9:0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廖奕文)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虎门港实施危险货物进出港口须申报的相关制度已从7月1日起全面实施。今后,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的企业,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港口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市港务管理局负责人表示,目前,东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因此,实施上述规定,有利于完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动态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日常监管,防患于未然,对进一步稳定港口安全生产将起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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