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引颈对利刃换回小人质》追踪报道 姚卓良劫持人质被判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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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9:20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刘可英 通讯员/任慧娟)备受关注的珠海绑架人质案(详见本报5月20日A06版报道)已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由珠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昨天,珠海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姚卓良开庭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姚卓良绑架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00元。 姚卓良现年22岁,广西南宁市横县人。今年5月18日晚9时许,姚卓良因携带的钱财用完而窜到珠海市香洲区扬名广场伺机抢劫,当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儿子来到扬名广场准备驾驶小轿车离开时,姚卓良乘两人不备尾随上车,然后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住被害人,张某某见状即冲出小轿车报警,姚卓良便把她的儿子劫持为人质。晚上10时许,香洲公安分局刑警赶到现场,姚卓良为了逃跑,以劫持人质相威胁,后经与警方谈判,他同意用一名带上手铐的警察交换人质上车,并要求另一名警察驾驶该车载其离开。当作为人质的警察、珠海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邓万龙上车后,姚卓良又将水果刀架在其脖子上,由另一名警察驾车离开扬名广场。凌晨1时许,当车行至淇澳至唐家路段时被警方拦停,经警方劝说,姚卓良释放了人质,交出水果刀向警方投降。 在法庭上,姚卓良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均承认。由珠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的律师为姚卓良辩护。律师认为姚卓良向警方缴械投降,应属犯罪中止,建议轻判。法庭则认为,姚卓良行为不属犯罪中止,因为根据《刑法》,绑架行为一旦发生,则属于犯罪即遂,便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珠海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审理结束后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图: 姚卓良在法院的判决书上签字。刘可英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