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旅游,别忘缴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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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9:58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范萌)眼下正是暑期旅游的高峰期,不少公司纷纷奖励员工去外地或国外旅游。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提醒,这种“奖励旅游”的费用不列入经营成本,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位人士解释,按照税务部门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都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目前,在三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中,奖励旅游很常见。据省中旅宁波分社的左经理介绍,这种奖励性质的旅游占到他们业务量的40%,尤其以民营企业组织的奖励游居多,通常一家企业一次旅游的人数有二三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