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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你别无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10:58 中国环境报

  清洁生产还是企业可有可无的选择吗?我们的回答是“不”。对有些企业而言,清洁生产已经成了“你别无选择”。《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排污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但显然,目前的情况是,“强制”职能执行得还不到位。

  国家环保总局将努力在“强制”上下工夫。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清洁生产工作是环保工作的又一有力武器,是环保部门从末端治理的管理模式转向全过程控制的重要抓手和有力措施。特别是对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重点抓好几个关键环节,如对所在地工业企业进行广泛深入调查研究,重点对企业主要排放污染物种类、超标达标情况、是否超过排污总量限额、生产中是否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和排放物中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原料和物质的企业,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名单;督促企业在名单公布后尽快开展审核工作,并要求企业提出审核需要达到的目标和具体做法;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绩效。

  除了强制性审核的职能,环保部门在推行清洁生产中,一个重要的工作是将清洁生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早在1997年,原国家环保局就已经提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包含清洁生产有关内容。《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要包括清洁生产章节,要求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优先选择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并在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得到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洁生产措施要与主体工程设计、生产、投产、运行使用同步实施,否则不予验收;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申办排污许可的前提条件。

  此外,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环保部门还需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按照自愿的原则与达标企业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的协议,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企业名称和减排成果;对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不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实施处罚;制定清洁生产环境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批准设立环境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组织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建立激励机制,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配合经贸部门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定期发布限制、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名录,以及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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