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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幼儿园摔伤 家长投诉未得到及时答复状告教育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10: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见习记者李少华实习记者佘振军)5岁的小陈在幼儿园玩耍时不幸摔伤,小陈的爸爸老陈觉得幼儿园方面处理态度傲慢,不负责任,一怒之下把幼儿园的上级管理机关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告上了法院,罗湖区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教育局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昨日,原告陈先生在法院领取了判决书后告诉记者,他还会继续上诉。

  事情经过:摔成骨折只做简单包扎

  老陈诉说,儿子小陈就读于罗湖区某幼儿园,2004年2月11日,小陈在幼儿园玩滑梯时受伤,并导致骨折。事发后,幼儿园只是到医院进行简单的包扎,直至下午3时20分才电话告知原告夫妇。

  当晚在医院小陈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当即打了石膏。老陈夫妇认为幼儿园及其员工没有尽到起码的监护责任和谨慎的注意义务,要求赔偿但未果。老陈与幼儿园方接触时发现,该幼儿园竟未经注册,是间“黑幼儿园”。于是老陈先后两次向罗湖区教育局书面投诉幼儿园的无理违法行为,希望教育局能取缔此幼儿园和主持协调双方的矛盾。但却一直没有收到教育局的答复。

  老陈觉得罗湖教育局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把教育局告上了法院。

  教育局:已经积极依法处理

  被告罗湖区教育局在法庭上依法进行了行政答辩。教育局称,接到老陈的投诉后,教育局积极主动的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一是依法对该幼儿园进行立案查处;二是责成幼儿园对小陈进行积极治疗,并协商赔偿;三是积极与陈洋母亲马女士进行沟通慰问;四是跟踪、督促幼儿园处理赔偿问题。教育局还称已经给老陈做了书面答复。

  但老陈却对教育局作为庭上证据的一纸书面答复不以为然,他认为此答复自己起诉后才收到,不能作为证据。

  法院:被告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合理答复,被告未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原告答复的请求应予确认;被告接到投诉后,向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整改意见,已经履行了行政法定职责,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不作答复就是“不作为”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律师指出,“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或合理的期间内不给予答复或未作出任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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