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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一审法院确认经营者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后果不严重”,家长不服昨日二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11:44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珊)品牌所有者能“理所当然”使用产品展示的影像资料吗?使用构成侵犯肖像权吗?3名“广州制造”的小童星参与了某品牌童装展示会后,他们的肖像被经营者制作成画册、光碟,发送给客商。孩子们及家长因此要求经营者登报道歉,并索取数万元经济及精神赔偿。案经一审,法院确认经营者此举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后果不严重”,赔偿孩子千余元。家长不服,争论的战火昨天烧到了广州中院的二审法庭。

  走秀照片录像被乱用

  小晓、小桐、小欣3名小朋友都是广州市业余小演员,今年八九岁,3人经常上电视、拍广告。去年8月,广州某童装品牌需对外发布秋冬新款,为此,其经营者高某敲定了包括上述3小朋友在内的一批小模特参演童装秀,参会的回报是赠送小模特每人1套价值200元的童装。不过,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童装秀后,家长们发现,高某没有征得他们及孩子的同意,将该主持人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和录像做成了画册和VCD,作为该品牌秋冬童装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配套发送给客户。更严重的是,在号称“全亚洲规模最大的童装妇儿用品批发市场”的广州南天商贸城首层电梯口,赫然悬挂着小晓和小桐在童装秀上被拍摄的1巨幅照片,高某的童装品牌名称及其所在铺位均印在了照片上。

  家长认为,高某与该主持人未征得小模特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孩子们的肖像,且画册给3名小朋友经济上、精神上均造成损害,据此,他们几次找到高某交涉却无果。今年3月,将高某和主持人诉至荔湾法院,要求收回侵权画册和光碟并在市级报纸上道歉;每人索赔9000元~1.5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3000~5000元精神抚慰金。

  高某与该主持人则认为,“品牌发布”包括现场动态展示—拍摄—制作成影像资料发布等流程在内。所以,既然家长同意让孩子参演童装秀,就等于认可了“品牌发布”这种操作,主办方对活动的一切影像资料有延续使用权;其次,主办方事前已明确将童装秀的商业意图知会家长,即便他们在展示过程中发现有人拍摄,也有足够时间提出异议,但他们没提;再者,主办方只是有限度地、不改变用途地使用影像资料,只制作了50套画册+光盘发给有长期来往的客户,那张小晓的大照片也仅是作为室内指示牌,后已被撤掉。

  肖像使用争论两审未休

  荔湾法院审理此案后,于今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某停止使用小晓、小桐、小欣肖像的行为并销毁剩余画册+VCD;赔偿3小朋友1000~15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此外,发致歉信向3小朋友道歉。

  家长们不满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昨天,“小童星肖像权案”二审开庭。围绕“品牌展示后的影像资料使用”问题,双方在庭上再次展开激辩。最后陈述时,小桐的母亲表达了她的观点:参加时装秀只是想让孩子们得到锻炼,而不是主办方给他们的恩赐,但孩子们在当中的肖像权应得到合理保护;高某及涉案主持人则称,不改变用途地使用发布会后的影像资料,是“品牌发布”应有的题中之义,他们的行为绝不是侵权(本文未成年当事人系用化名)。(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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