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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戒毒工作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14:35 人民网

  受国际毒品泛滥的影响,我国的毒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了危害国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安全稳定、阻碍国家经济发展的严重社会问题。为了遏制毒品继续泛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强制戒毒管理办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了“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我国刑法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惩罚力度,禁毒机关集中力量,狠狠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措施,做了大量艰苦卓绝的工作。但因受国际环境、社会条件、技术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局限,我国面临的毒情依然十分严峻,涉毒案件逐年上升,吸毒人员不断增加,截止至200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高达105万人。我国在禁毒重点选择、戒毒措施落实及危险群体控制上,仍存在需努力改进的薄弱环节,尤其戒毒工作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客观成为了我国禁毒工作的软肋和瓶颈。加强戒毒工作,已成为我国当前禁毒斗争的关键环节和紧迫任务。本文拟就我国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肤浅见解,供大家商榷。

  一、我国戒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戒毒机构繁杂重叠,设施功能不健全

  为了遏制国内复燃的吸毒之风,国家广泛动员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在多个部门建立了戒毒机构,公安部门建有强制戒毒所,司法部门建有劳教戒毒所,民政卫生部门建有自愿戒毒所,一些毒品重灾区还建有乡村戒毒所,形成了戒毒机构繁杂重叠的局面。这些戒毒机构大多是临阵仓促筹建的,相当多的戒毒机构,是在没有完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仓促介入戒毒工作的,加上人们缺乏对戒毒工作客观规律的认识,对各类戒毒场所的建设缺乏系统的、科学的设计,设施功能不健全的问题普遍存在,强制戒毒所虽生活管理设施初具规模,但医疗教育设施很落后;劳教戒毒所虽管理教育设施齐全,但医疗条件较差;自愿戒毒所虽生活医疗条件较完备,但管理教育设施简陋,更缺乏强制约束设施;一些乡村社区戒毒所的设施条件更差。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大多数戒毒机构都存在戒毒功能不完备的问题,尤其是医疗戒护和心理康复功能不完备,致使一些必须开展的工作无法实施,制约了戒毒业务的全面开展。

  (二)戒毒机构职能错位,目标取向有偏差

  各类戒毒机构受经费严重短缺的困扰和各种其他复杂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将戒毒工作当作经济工作来抓的不良倾向。不少戒毒机构的领导对戒毒工作认知不深,甚至生疏无知,对究竟应怎样抓好戒毒工作,心中不甚了了,只能当作一般性医疗业务或管教业务来抓,加上受到经费严重短缺的压力或经济利益的诱惑,或原本就存在寻租思想,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或无力或不愿花精力抓实质性的戒毒工作。因而,导致了戒毒机构职能的严重错位和戒毒工作目标取向的严重偏差,出现了戒毒工作围绕钱字打圈圈的怪现象。一些自愿戒毒机构在收取戒毒费后,尽可能地缩短脱毒住院时间,至于实际戒毒效果究竟怎样,则无法顾及;强制戒毒所或劳教戒毒所则出现把吸毒人员当劳动力使用,以便尽可能地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对真正意义上的心理康复矫治无时间、无精力开展,也不愿花更多精力开展。甚至,一些单位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违背戒毒工作客观规律,或收费不开展实质性的戒毒治疗,或收费折抵戒毒期限,或不交钱就不予收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事实上,一些戒毒机构变成了名符其实的逐利场,非但不能帮助吸毒人员真正戒除毒瘾,还诱发了他们对政府的仇视和逆反心理,长此以往,戒毒工作效果低下则必然不可避免。

  (三)相关部门缺乏协调,资源利用受制约

  各类戒毒机构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由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工作中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各自的劣势暴露无遗,各自的优势无法互补,有限的戒毒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自愿戒毒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强制约束机制,对吸毒人员的约束管理太软弱,常常无法控制吸毒人员的吸毒或随意离院行为,戒毒程序和措施不能全面实施,加上受利益驱使,一些自愿戒毒机构违背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一再缩短戒毒住院时间,使自愿戒毒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导致自愿戒毒的效果不佳,自愿戒毒的前景越来越暗淡,越办越萎缩。强制戒毒则由于收容在所时间较短,无法全面系统完成戒毒程序和业务,加上缺少有效的心理康复和行为矫治方法,戒毒工作并未系统开展,戒毒效果差也属必然结果。劳教戒毒工作原本属于最有发展前景的戒毒工作方式,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但由于自身工作不到位或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困扰,也未能显现出应有的良好效果。尤其值得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受部门利益和缺乏协调配合的影响,劳教戒毒作用的发挥受到严重制约,近两年来吸毒劳教人员收容量连续大幅下降(降幅在30%以上),出现了我国毒品泛滥形势未彻底好转,吸毒人员数量继续增加,而劳教戒毒机构大量资源被闲置的情况,造成有限戒毒资源的极大浪费。戒毒科研工作也存在一些缺陷,在研究组织上,没有形成整合研究机制,没有制定全国一盘棋的整体计划;在项目选择上,几乎所有研究项目都集中在医药学和心理学领域,缺少跨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项目;在科研资源共享方面,也受到条块管理体制的制约,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名戒毒专家的科研领头作用,存在智力资源利用率不高的问题。此外,由于社会有关部门及社区与戒毒机构的协作配合不够,戒毒出所人员的后续帮教很难落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戒毒工作效果。

  (四)戒毒工作模式陈旧,管理行为不规范

  我国的戒毒工作,在解放初期,曾取得过举世瞩目的成就,也形成了在当时条件下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环境的复杂化,这种工作模式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戒毒工作。目前,我国大多数戒毒机构仍沿袭过去的做法,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基本上采取集中管束、对症治疗、常规教育的模式,自愿戒毒则采取短期住院、戒护脱瘾的模式,而对戒毒工作更为重要的生理调治、心理康复、行为矫治及后续照管等深层次工作无力涉及。管理上没有形成该怎么办、不该怎么办的规范定式,在实际工作中,各行其是,各显神通,管理行为随意性大。相当多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机构未能真正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没有实行合理的分区流程管理,没有制定严谨的医疗戒护、心理康复规程,全封闭的软件管理措施也没有全方位落实,所内吸毒、自残、斗殴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极少数觉悟不高的工作人员,为吸毒人员传递毒品的事故也时有发生。自愿戒毒机构的管理更弱,由于职能的局限,自愿戒毒机构对吸毒人员缺乏强制约束力,吸毒人员在其中处于全自由状态,毒品流入轻而易举,所内吸毒行为频频发生,吸毒人员边戒边吸、戒后又吸的现象较为普遍,少数自愿戒毒单位对成瘾性药品管理不严,医务人员难于把关,吸毒人员旧瘾未除、新瘾又生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甚至个别觉悟不高的医务人员,私下高价出售成瘾性药品的事件也有发生。极少数自愿戒毒单位实际上变成了吸毒人员躲避打击的庇护所。事实上,目前我国的自愿戒毒机构处于越办越艰难、越办越萎缩的状态。

  (五)法制自由空间过大,执行法规不严肃

  为了利用法制手段来强化戒毒工作,我国《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这一规定虽为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提供了原则性法律依据,但其缺乏明确强制要求和具体量化规定,给执行人员留下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致使执行过程存在主观操作、宽严不一的现象。在对吸毒人员进行处罚时,不同地区、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给予同一类型吸毒人员的处罚轻重程度不一。对初次吸毒者有单纯给予罚款处理的,有单纯给予强制戒毒处罚的,也有同时给予经济罚款和强制戒毒处罚;对复吸者有送劳动教养三年的,有送劳动教养一年的,也有不送劳动教养的。而执法不严则主要表现在“以罚代法”和“收费减期”两个方面,以罚代法存在于对吸毒人员的查处过程中,甚至已被决定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仍可通过关系或多交罚款来达到所外执行的目的;收费减期发生在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过程中,极少数单位则到了半公开化的程度。这些现象损害了戒毒机构的形象,产生了诸多负面效应。

  (六)戒毒工作效果不佳,复吸率居高不下

  “戒毒困难,复吸率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也不容忽视。据有效资料显示,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虽有比较先进的戒毒条件和方法,其复吸率仍长期徘徊在80—90%之间,而我国的复吸率则普遍在90%以上,有的地区甚至高达95%以上。有的吸毒人员为戒毒几乎跑遍所有有名声的戒毒机构,经历了多种方法的治疗,花费了巨额资金,仍没有能彻底戒除毒瘾,甚至毒瘾越来越重。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效果不佳,复吸率居高不下,吸毒人数逐年增加,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据国家统计:1991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148万人,到2003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高达105万多人,据估计,全国实际吸毒人数在400万人左右,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震惊和深思。此外,目前整个戒毒界还缺乏对戒毒工作效果进行量化评估的科学手段,只能借助于戒毒人员复吸率或操守率这样一个单一的结果来评价戒毒工作的效果,对戒毒人员人格、个性、情绪、认知、生理功能、生活质量及社会适应能力等的改善情况,没有科学评价工具,对戒毒工作的评估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这也不利戒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吸毒人员中艾滋病及相关疾病疫情日益严重

  受吸毒共用注射器和性乱行为的影响,吸毒人员中的艾滋病及肝炎、结核病疫情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的10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68%为因吸毒行为传播的,在少数地区的吸毒人员中70%左右的人员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同时吸毒人员中的病毒性肝炎和结核病的感染率也到了非常惊人的比例,有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吸毒人员中的各种病毒性肝炎病毒感染率高达70—90%,结核病感染率高达10—20%。从而使吸毒人群成为了我国艾滋病及肝炎、结核等相关疾病的高发人群和传播中介人群,并且这种状况正以飞岛式快速增长方式,在继续扩散着,对我国的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必须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警惕。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问题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法规方面的,也有技术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主要如下几种:

  (一)主观认识模糊,工作位置摆得不正

  面对汹涌而来的毒品狂潮。我们的一些同志,甚至一些领导同志,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对戒毒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深,没有把戒毒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宣传部门对反毒宣传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透,没有动员宣传媒体开展广泛、持久的反毒宣传工作,即使开展宣传活动,也只集中在“6·26”前后,开展阶段性教育,收效不大;教育部门没有全面普及反毒品预防教育,尤其对毒品的易感人群——青少年的教育力度不大。禁毒职能部门在反毒斗争中,存在“重缉轻戒”的倾向,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打击毒品犯罪上,而忽视了戒毒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戒毒机构面对戒毒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难题,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和认识,或在困难面前不知所措,无所作为;或产生畏难情绪,认为毒品问题不是目前社会条件和技术力量能解决的;或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开展戒毒工作的目的不纯,为捞取更多经济利益,不愿花更多精力和经费,实实在在地开展戒毒业务,而是搞形式、摆花架子,以应付社会监督,从而导致了一些不恰当的做法。

  (二)思想观念落后,戒毒业务素质不高

  一方面,戒毒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跟不上当前形势发展的步伐。一些工作人员(甚至一些领导同志)的思想观念仍停留在对以往经验感知的层面上,对戒毒工作客观规律认识不深,也不愿意进行深入研究,在工作中往往凭经验或感觉行事,忙于应付日常事务,工作目标只在于保证戒毒机构不出事,很难有创新之举,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自身观念的落后。另一方面,戒毒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这是戒毒机构面临的共同难题)。一是不少主管戒毒工作的领导对戒毒工作生疏外行,加上他们的注意力没有放在戒毒业务上,没有着重加强戒毒业务的学习,对戒毒工作必须具备的新知识、新观念知之甚少,对深层次的戒毒工作缺乏应有的了解,更谈不上正确决策和有效指导。二是管教人员多从别的部门调入,或转行从事戒毒管教工作,对戒毒业务不熟悉,又很少有机会接受系统专业培训,缺乏戒毒工作相关专业知识,对如何实施医疗戒护、心理康复、行为矫治,茫然不知所措,只能在传统的管教方式中去慢慢摸索,虽经多年摸爬滚打,戒毒业务能力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上。三是戒毒医务人员虽掌握医疗技术,但又缺乏对吸毒人员的管理经验和心理教育技术,即便在戒毒技术上,也要受到医疗条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大多数戒毒机构,在管教方面,只能进行一般性管理和常规教育,缺乏新颖的现代管教手段;医疗上停留在替代疗法和对症治疗层面,缺乏真正的综合性对因治疗方法。

  (三)管理体制不顺,决策机制存在缺陷

  首先是领导体制不顺。国家与地方禁毒委办公室设置在公安部(厅)内,管辖职权规格偏低,缺乏指挥督导其他部门的权威性,制约了其督导管理职能的发挥,也导致了禁毒工作偏重公安部门、重缉轻戒倾向的发生。其次是管理体制不顺。随着吸毒人员急剧增多,各种戒毒机构竞相成立,众多戒毒机构隶属不同部门管理,各有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机制,虽有禁毒委员会统筹领导,但实际统筹力度有限,缺乏直接控制力,相关部门的工作很难协调一致,严重制约了戒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其三是领导决策机制存在缺陷。禁毒主管机关和各级戒毒机构普遍缺少既掌握戒毒专业技术,又有丰富管教经验的全面型人才,尤其缺少既富有强烈责任心,又精通戒毒业务,还具备较强管理组织能力的综合性专家型领导人才。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决策者不懂行、懂行者无决策权的尴尬局面,直接影响了戒毒工作的科学决策,制约了戒毒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资金来源不畅,戒毒经费严重短缺

  资金来源不畅,戒毒经费严重短缺是制约我国戒毒工作的又一瓶颈。中央虽三令五申,要求各地政府切实疏通资金来源,保障戒毒经费,将戒毒经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但至今为止,仍有相当多的地方政府,没有将戒毒经费列入本地财政预算,对戒毒所的建设投资很少,戒毒工作所需的各项资金得不到真正保障。此外,各地对为数不多的戒毒经费的分配,也不很合理,有些地方的戒毒机构,多年来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一分戒毒专项资金。由于经费不足,戒毒机构的基础设施无资金完善,戒毒工作必需的设备无线购买,戒毒药品费没有固定来源,吸毒人员疾病治疗费用严重短缺,不少戒毒机构的大部分戒毒费经靠自行筹集,戒毒工作举步艰辛,难以为继。

  (五)法制建设滞后,戒毒管理法规不全

  为了利用法律手段来遏制毒品泛滥,我国加快了禁毒法规建设步伐,制定了一系列惩治毒品犯罪、打击毒品消费的法规,但就其严谨完善程度来说,还明显滞后于禁毒斗争的需要,尤其是对毒品消费行为的处罚法规还很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禁毒法规,把毒品供给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条款,对毒品消费行为的惩处,只在《关于禁毒的决定》中作了给予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规定,而没有更详细的配套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而针对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工作的具体管理法规,更不完善,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不能满足当前戒毒工作的需要。

  (六)戒毒理论未突破,矫治手段仍落后

  长期以来,国际科学界对药物依赖进行了艰难的探索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理论、学术假说及戒毒矫治方法。但由于成瘾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直到今日,在理论上和方法上均未获得最终突破。现有各种理论均未能全面揭示成瘾问题的本质,目前应用的各种方法均存在局限性,均不能彻底解决吸毒成瘾问题,加上受医疗技术条件、人才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对现有戒毒矫治技术也未全面正确应用。在现实戒毒工作中,戒毒矫治手段仍较落后,尤其在稽延症状治疗、抗复吸治疗、心理测试、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仍缺乏有效方法,大多只能代以对症治疗或常规管教,而众多研究表明,这些方法对成瘾行为改变作用甚微。

  三、加强我国戒毒工作的对策

  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抓好这项工作,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采取多元化综合措施。笔者经过深入研究,提出如下对策:

  (一)提高认识,把握重点,摆正戒毒管理工作的位置

  1增强历史使命感,把戒毒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毒品严重危害人类,尤其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灾难。“东亚病夫”的耻辱至今仍深深地刺痛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当前,我国又一次面临毒品的严峻挑战,能否在现阶段有效遏制毒品泛滥,关系国家前途命运,我们必须牢记历史的惨痛教训,增强历史使命感,从国家兴衰、民族存亡的高度来看待禁毒工作,要清醒地看到戒毒工作是禁毒斗争的重要方面,切实提高对戒毒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的认识,把戒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2尊重客观规律,把握戒毒工作的重点环节。

  戒毒工作艰难复杂,有其独特的客观规律,主要面临毒源难堵、脱毒痛苦、心瘾难除三大难题。我国戒毒工作也面临着多方面的难题——毒源难以禁绝,无毒社会环境很难形成;缺少安全、少痛苦、不成瘾的脱毒药物方法及有效的抗复吸药物方法,还未找到有效的心理行为康复矫治方法;没有建立适应戒毒工作内在要求的戒毒运行流程;未能形成有效的再社会化促进机制;还缺少客观科学的戒毒工作评价工具等。面对如此众多的难题,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尊重戒毒工作客观规律,把握戒毒工作的关重点环节,谋求戒毒工作的新突破,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从全面调理吸毒人员生理功能状态入手,探索消除药物依赖生理基础、进而达到抗复吸目标的方法;二是从引入综合性心理行为康复矫治方法入手,探索促进吸毒者心理成熟、促进心理康复和行为改变的康复矫治方法体系;三是从提高吸毒者社会适应能力入手,探索有利于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再社会化促进方法体系。

  3正确处理二个效益的关系,摆正戒毒工作的位置。

  各级领导应增强政治敏锐性,围绕提高戒毒效果的目标,切实抓好戒毒工作的难点问题,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有经济头脑,会算经济账,更要有政治头脑,会算政治账,决不能主次不分,本末倒置。要从本位主义小圈子里走出来,把握好戒毒工作的发展方向,摆正戒毒工作的位置,坚决纠正戒毒工作中的商业化倾向,脚踏实地抓实戒毒业务工作,真正担负起国家和人民托付的历史重任。

  (二)理性认知,改变观念,重新调整我国戒毒工作的思路

  适应戒毒工作的客观要求,改变陈旧思想观念,理性认知吸毒问题,科学定位吸毒行为、吸毒者及戒毒工作,是正确把握戒毒工作的发展方向、切实提高戒毒工作效果的前提。在实现工作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好我们的思路。

  1理性认知吸毒行为,正确定位吸毒者。

  吸毒行为既是一种违反国家法规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有悖社会规范和伦理道德的偏常行为,还是一种违背人类生命规律的自虐行为。

  吸毒行为给国家、社会及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一是践踏国家法律。一方面吸毒行为本身直接违反我国禁止吸毒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吸毒行为客观诱发了诸多严重违法犯罪,这两者都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尊严。二是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一方面吸毒行为直接破坏社会规范和秩序,其既破坏社会道德规范,败坏社会风气,也毁损家庭亲情、干扰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失范和秩序混乱。另一方面严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其既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直接导致数百万人丧失工作能力,间接牵制更多人力资源),耗费国家财富(有专家估计直接年耗费达270亿元人民币,间接耗费在2000亿元以上),又分散政府和社会各界发展经济的注意力和资金投放,干扰和延缓经济发展进程。三是导致吸毒者个体身心损害,使吸毒者生理、心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丧失正常人的健康生活,同时诱发一系列严重传染疾病,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对吸毒者的定位关系我国戒毒工作的政策取向,务必科学客观。从吸毒行为发生过程来看,吸毒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吸毒者不可否认地属于违法者;从现代科学研究成果来看,吸毒成瘾者客观存在大脑组织、功能的严重损伤,吸毒成瘾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毫无疑问吸毒者又客观地属于脑病患者;从吸毒导致的后果来看,毒品造成了吸毒者生理、心理、社会功能的严重损害,使其痛苦难堪、行为失控、欲罢不能,这又客观地表明吸毒者是受毒品侵袭危害的受害者。事实上,对吸毒者的定位必须采取综合的、客观的态度,既认定其是违法者,也承认其是脑病患者,还将其视为受害者,而不可片面简单地将吸毒者定位为单纯的违法者或脑病患者或受害者,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们对吸毒给予正确、科学、人道的处置矫治措施。如果我们单纯将吸毒人员视为违法者,与现代科学研究的结果及客观事实不符,不利于我们对吸毒开展科学、人道的戒毒康复治疗,可能误导诱发一些野蛮的、不科学的、单一的惩罚性处置措施,这样非但不能很好解决吸毒者的康复矫治问题,还可能诱发吸毒人员对政府、社会、戒毒机构的仇视和严重的心理逆反,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如果我们仅仅将他们看作脑病患者,则完全掩盖了吸毒者个人行为动机的错误,否认了他们应承担的社会道义和法律责任,无法对其实施强制性的管束矫治,也不利于促使彻底戒除毒瘾。如果仅仅将他们视为受害者,则更无法对其实行必要的惩处约束,易产生对吸毒行为放纵的后果,不利对吸毒行为的社会控制,无助于戒毒工作。这就要求我们既将其作为违法者,给予恰当的法律惩处和强制管束,强迫其接受戒毒矫治;又将其作为脑病患者,在强制管束的同时给予科学的医学、心理学措施,帮助其摆脱毒品困扰,恢复受损的大脑组织和功能;还将其视为无力自拔的受害者,在给强制管制、医疗关怀的基础上,对其给予必要的社会援助和生活支持,帮助其战胜导致吸毒或复吸的不利社会、家庭、个人因素,促进其顺利回归主流社会。

  2理性定位我国戒毒工作目标,正确选择恰当的综合性戒毒康复方法。

  戒毒工作既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执法措施,又是维护社会道德规范的教化措施,还是帮助吸毒者摆脱毒品危害的救助措施。由于吸毒成瘾行为的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生物、心理、社会原因,戒毒工作十分复杂艰巨。直至今日,全世界都仍未找到根治性药物和方法,仍不能达到帮助所有吸毒者彻底戒除毒瘾的理想目标。面对这种客观现实,我们必须理性定位我国的戒毒工作目的,制定我国戒毒工作的递级工作目标:

  彻底戒除毒瘾,恢复健康人生

  帮助戒断毒瘾,延长复吸间隔时间

  给予替代维持,改善生理、心理、社会功能

  推行降低危害措施,尽可能降低吸毒带来的危害

  各类戒毒机构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围绕上述递级工作目标,在众多戒毒康复方法中,合理选择恰当方法,尤其注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综合性方法,也可在一定区域尝试引入一些国际的通常做法——如美沙酮维持、TC、NA等,经本土化改良后逐步推广应用,但不可硬性机械照搬哪些方法,更不可企求全面推广某种单一方法来达到一劳永逸目的。因此,必须理性选择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相结合的实用性方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戒毒康复方法体系。

  3理性认识各类戒毒方式的优劣,重新定位我国戒毒工作的政策取向。

  长期以来,各类戒毒方式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大都站在本部门利益的基础上,认为各自的戒毒方式为最佳方式,对各种戒毒方式缺乏公正认识。时至今日,我们必须客观理性地看待这一问题,正确评价现有的各类戒毒方式,才会有利于我国正确定位戒毒工作政策取向。客观地说,我国现有的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方式,各有所长,但经过综合考察,人们发现强制性戒毒实际上比自愿戒毒更符合戒毒工作的客观要求,而强制性戒毒机构中的劳教戒毒又比强制戒毒更符合戒毒客观需要。因此,我国戒毒工作在自愿与强制的政策取向上,应坚持强制性戒毒为主,自愿性戒毒为辅,并注重强制性戒毒与自愿性戒毒的有机结合。在强制性戒毒发展重点的选择上,应坚持以发展劳教戒毒为重点,注重利用劳教戒毒的优势资源来带动强制性戒毒工作的发展。

  (三)把握难点,强化措施,为戒毒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针对我国戒毒工作面临的诸多客观制约因素,国家必须把握关键难点,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帮助解决戒毒机构自身难以克服的疑难问题,主要应在戒毒工作的组织领导、专业人才、戒毒经费、法律法规、医疗技术等方面给予有效支持,为我国戒毒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加强戒毒工作组织人才保障

  其一,选拔内行领导,强化戒毒工作组织保障。

  戒毒工作具有特殊性,其领导必须既懂得戒毒矫治技术,又掌握心理教育方法,还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因此,我们要通过多种途径,大胆选拔或积极引进懂业务、善教育、会管理、有魄力的人才,充实到戒毒部门的各级领导岗位,尤其要注意培养造就责任心强、开拓意识强、业务技术强、组织能力强的内行主管领导,以增强戒毒工作的领导活力。

  其二,合理配备人员,增强戒毒工作人力资源活力。

  一方面,要想方设法增加戒毒机构的编制,按戒毒工作的客观要求,选拔实用型专业人才,配齐管理、教育、医疗及心理矫治四方面的业务人员,使之各尽所长,互相补充,发挥整体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知名戒毒专家的知识优势,邀请他们介入各类戒毒机构的业务指导,形成联合工作机制,放大专家的智力效能。从而,增强戒毒工作的人力资源活力。

  其三,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戒毒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戒毒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或请专家组织岗位培训,或派人员出去进修学习,或组织经验交流,或组织戒毒工作人员业务轮训,或与科研单位联合,引进先进技术,或有计划地进行业务人才定向引进,以便快速实现戒毒工作人员戒毒知识更新和业务技术提升,迅速提高戒毒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戒毒工作的业务技术活力。

  2制定政策,落实资金,加强戒毒工作经费物质保障。

  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制定戒毒经费保障政策,把戒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资金来源,保证经费及时到位,实现戒毒经费拨款法制化,并逐步废止戒毒收费的政策规定,努力促进戒毒工作“政府行为化”。同时,加强戒毒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定期稽查,改革拨款方式,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保证有限的戒毒经费完全用于戒毒工作。从而建立有效的戒毒经费保障机制,从源头上消除戒毒工作商业化倾向滋生的基础。

  另一方面,要加大戒毒设施投资,加快戒毒场所建设的步伐。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完善戒毒场所的设施条件。在设施建设过程中,要针对戒毒工作的关键环节,重点分步完善全封闭的硬件管理设施、实用的医疗戒护设施和必要的教育康复设施,不搞脱离实际的超前建设。在戒毒机构布局上,要注意地区均衡,不搞重复建设,要防止无节制的遍地开花,要重点加强有发展前景的劳教戒毒场所的建设。

  3健全法制,严格执法,强化戒毒工作的法律保障。

  法制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工具,也是保证戒毒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必须通过健全法制来强化戒毒工作。在制定法规过程,要坚持“运用法律全面禁毒”的立法思想,解决好法规与客观要求脱节的矛盾,尽快完善戒毒工作法规体系。

  其一,进一步完善对吸毒行为惩处的法规。

  要解放思想,突破旧法规框框的束缚,实事求是地进行将吸毒行为纳入犯罪范围的可行性研究,解决好吸毒行为罪与非罪的问题,加大对吸毒行为的惩处力度。针对《关于禁毒的决定》做出的对吸毒者实行强制戒毒和对复吸者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过于原则的情况,有必要根据戒毒的客观要求做出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如将强制戒毒期限延长至6个月—1年,规定对复吸者送劳动教养的期限不低于二年,以保证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在我国即将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劳动教养立法中,应大胆解放思想,切实转变观念,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戒毒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进行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的法规整合,制定统一的戒毒管理法规,以便在禁毒执法中,按统一法规、统一程序、统一法度,区分不同层次,对吸毒人员实施法律处置,并全面规范戒毒业务工作。

  其二,进一步完善对戒毒机构的管理法规。

  对现有自愿戒毒机构和强制性戒毒机构的管理法规中不适应戒毒客观需要的条款,有必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其三,切实坚持严格文明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以罚代法”、“收费折抵戒毒期限”的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戒毒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4以防为主,科学诊疗,加强戒毒工作的医疗保障。

  其一,正确应用医疗手段,确保戒毒过程的顺畅安全。

  要正确认识戒毒医疗在戒毒工作中的作用地位,既不过高估计戒毒医疗所具有的脱毒治疗价值,也不否认其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要合理应用医疗手段来解决好急性脱毒、稽延症状处置、急危并发症救治、生理体能恢复、抗复吸治疗等一系列疑难医疗问题,解除生理依赖,弱化心理依赖的生理基础,发挥抗复吸的作用,保障戒毒过程的顺畅安全。

  其二,切实抓好艾滋病预防,降低吸毒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危害。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必须正视吸毒人员中艾滋病及相关疾病的严重疫情,要主动将戒毒与艾滋病预防有机结合起来,把吸毒行为矫治作为艾滋病预防的重要内容,同时抓好这两方面的工作。戒毒机构在开展综合性戒毒工作的同时,要努力落实艾滋病预防措施,并加大降低危害方法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社区在开展无毒社区创建的同时,也可尝试应用清洁注射器交换、美沙酮维持、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降低危害措施。在实际工作中,也可整合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组合形成综合性抗复吸方案,发挥调理抗复吸作用,力求通过改变吸毒者危险行为来减慢我国艾滋病的快速蔓延。同时,还要尽快完善接触高危人群的工作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的防范机制,以保护他们的合法健康权益。从而,尽可能减少吸毒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危害。

  (四)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增强戒毒工作的整体效能

  1强化主管机关职能,整合禁毒工作管理资源。

  其一,强化禁毒主管机关职能,统一禁毒管理政令。国家要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禁毒主管机关职能,提高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管辖职权规格,使之成为具有更高管理权威的禁毒领导机构,能够顺畅指挥协调各部、委、办在禁毒工作的行动步伐,统一禁毒管理政令,形成一个统一领导、关系顺畅、步调一致的禁毒管理体制,减少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弊病。

  其二,明确职能部门的责任,减少职权交叉重叠。国家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职权责任,理顺禁毒管理体系,减少职权交叉重叠现象。应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重新确定各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以公安部门为主,边防、武警、海关、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共同肩负缉毒职责;以司法部门为主,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及社区配合,共同肩负戒毒职责;以卫生部门牵头,由相关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参与,共同肩负戒毒基础理论与实用方法技术研究职责,以民政部门为主,公安、司法部门及社区配合,共同担负戒毒回归人员的后续照管、接茬帮教职责;以文化、宣传、教育部门为主,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及社会各界配合,共同肩负全民禁毒宣传教育、预防毒品违法犯罪的职责。

  其三,建立专家咨询机构,增加禁毒决策的科学性。国家及各省(区、市)禁毒主管机构应邀请国内知名戒毒专家教授及有独特见解的戒毒研究人员共同组成“禁毒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国家禁毒工作方针、策略、法规、技术规程等重大事务的决策研究过程,为国家决策提供建设性参考意见,以保证禁毒决策的科学性。

  2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整合强制性戒毒机构资源。

  从我国强制性戒毒机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实际情况来看,劳教戒毒在收容时间、环境条件、法规制度、管理机制、管教经验、人才素质等多方面都具明显优势,是我国最有发展前景的戒毒工作形式。从遵循戒毒工作客观规律和提高我国戒毒工作实际效果出发,国家必须重点培植、发展劳教戒毒工作,利用劳教戒毒机构的优势资源,带动强制戒毒工作同步发展,使强制性戒毒机构的资源都能得到优化利用。应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将强制戒毒机构和劳教戒毒机构有机整合起来,归司法部(或公安部)统一管理,并实现领导、人才、物质的合理配置,并实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当地政府配合的双重领导,消除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管理造成的工作标准、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工作效果等方面的差距,实现强制性戒毒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强制戒毒资源利用率,使之发挥更高社会效益。同时还可将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的资源进行软性整合,建立两者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既发挥自愿戒毒机构的医疗技术优势,又发挥强制戒毒机构的强制管教和心理行为干预优势,实现两者间的优势互补,提高我国戒毒工作整体水平。

  3加强部门协同作战,整合禁毒工作社会资源。

  其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各级政府必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广泛、持久地宣传毒品危害和国家禁毒法规,力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教育,在大、中、小学开设禁毒教育课程,让他们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学会理智拒绝毒品。社区要结合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在宣传的形式和力度上,要增加震憾力,让人们直面吸毒导致的惨痛后果和血淋淋的毒品犯罪事实,使每一个人都感到对毒品不可掉以轻心,增强全民反毒意识。

  其二,加强相关部门配合,建立戒毒工作社会协作机制。要切实加强公安司法部门与卫生、财政、药监、社会团体及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的工作配合,建立戒毒工作的良好社会协作机制,邀请他们关心、支持、介入戒毒工作难点问题攻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尤其要建立戒毒机构与院校研究机构的联合科研机制,把戒毒机构变成院校研究机构的研究基地,将戒毒机构面临的难点问题作为院校研究机构的重点科研课题。从而,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资源,共同促进戒毒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其三,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增强戒毒工作后效应。要加强社会各方面的联合协作,动员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及家庭的力量,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将戒毒机构的康复矫治、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与家庭重建、就业扶持、行为干预等后续照管工作整合起来。一要广泛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以街道乡村为单位,动员街道、乡村、公安派出所、学校、单位、家庭共同参与,签订分区包管责任书,力争本辖区的单位、学校、家庭不发生贩毒案件,不产生新的吸毒者,为戒毒工作提供良好的净化社区环境;二要建立由戒毒机构、公安派出所、基层单位、家庭共同协作的帮教网络,组织帮教人员业务培训,使他们了解吸毒人员心理行为特征,掌握开展教教工作的方法技巧,合理选择帮教方式和时机,注重培植帮教对象的自尊和心理顺应性,努力避免可能出现的歧视。切实从生活出路、社会交往、家庭和谐等方面着手,帮助戒毒回归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并给予恰当警示和约束,使他们既感受社会的关怀和家庭的温暖,又感受社会、家庭的关注和约束;三要建立灵敏的信息反馈网络,及时掌握他们的工作生活现状、行踪交往状况、有无复吸诱因或迹象、是否已经复吸等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帮教夹控措施。通过综合治理,跟踪帮教,增强戒毒康复工作的后效应。

  (五)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创立中国特色戒毒工作模式

  1组织重点课题攻关,逐步破解戒毒工作的疑难问题。

  要加大戒毒科研力度,拨出专款,选择有胆识、有责任感、有技术专长、有创新思维的专业人才,开展戒毒重点课题研究,研究工作要结合戒毒工作的实际,针对实际工作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一要开展吸毒生理成因研究,探索吸毒欣快的本质,揭开吸毒成瘾之迷,为戒毒方法研究探明突破方向;二要开展戒毒医疗方法研究,筛选开发快速、安全、少痛苦、不成瘾的脱瘾药品和方法,研究开发抑制心瘾、抗复吸的药品和方法,尤其要突破传统学术的局限,从调节吸毒者生理欣快功能着手,寻求抗复吸的新药物和新方法,以便切实提高戒毒医疗水平;三要开展吸毒心理成因研究,建立吸毒心理成因分析模型,为探索心理康复方法、建立新的心理康复模式,提供基础条件和理论依据;四要开展实用性心理康复方法研究,从众多心理学方法中,选择适合于戒毒工作的方法,进行适应性改进,组合形成实用、简便、高效的心理康复方法体系;五要开展心理测试和戒毒效果评估方法研究,编制能客观反应吸毒人员心理行为特征的心理测试量表,以便为戒毒心理康复治疗提供方向、为评价戒毒效果提供工具;六要开展戒毒理论与戒毒实践相结合的跨学科综合性研究,充分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尤其要充分应用我国中医药及针灸方面的研究成果,将这些成果整合起来,提高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和推广应用率,以便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戒毒方法体系。

  2借鉴引进创新结合,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工作模式

  建立科学戒断工作模式,是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的课题,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年尝试,形成了一些戒毒康复模式,如匿名者戒毒会(NA)、社区治疗(TC)——如凤凰村、日顶村、奥得赛村等,并取得过一些进展,然而,这些模式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值得认真研究,即使具有引进应用价值,也必须切实完成本土化,使之符合中国文化背景。我国戒毒工作必须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戒毒工作模式。笔者在多年实践中,把医疗、管理、教育及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多种手段用于戒毒工作,并结合我国实际,初步提出“完全封闭、三区四期、流程管理、综合脱瘾、跟踪帮教、量化评估”的戒毒基本模式,即以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机构为背景,建立全封闭的无毒环境,按戒毒工作的专业职能需要,在戒毒所内划分三区——医疗戒护区、康复教育区、常规矫治区,并根据吸毒人员在戒毒过程中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征分为四期——急性脱瘾期(15—30天)、生理康复集中教育期(2—3个月)、常规矫治期(4个月—2年半)、回归社会前期(回归前2—3个月),实行分区流程管理,采取医教结合、管帮并举的方法,进行综合脱瘾。急性脱瘾期,在医疗戒护区进行,以医疗戒护为主,辅以心理诱导教育;生理康复与集中教育期,在康复教育区实施,以系统的心理疏导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药物康复治疗;常规矫治期,在常规矫治区进行,以正规行为矫治为主,辅以劳动锻炼和常规教育;回归社会前期,返回康复教育区进行,以拒绝毒品训练教育为主,辅以生活技能训练;脱瘾回归后将工作延伸到社会,继续开展帮教工作,以减少复吸,巩固戒毒效果,并开展量化评估,以客观评价戒毒效果,反馈指导调节戒毒工作。这一模式可简要表述为:完全封闭的无毒环境+三区四期流程管理+医疗管教综合脱瘾方法+回归后的跟踪帮教措施+量化评估与反馈调节。这一模式既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又体现教育感化思想,还体现严格科学管理原则,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我国独特风格,经进一步论证、充实、完善,可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戒毒工作模式。国家禁毒委有必要对这一模式组织可行性和实用性论证,还应组织专家学者对其进行整合完善,并组织扩大应用试点,在充分论证、整合完善、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再向全国推广应用。

  四、几项具体建议

  (一)强化国家禁毒委员会管理职能,提高国家和地方禁毒委办公室管辖职权规格,建议直接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下设置禁毒委办公室,以便对各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督导管理,提高组织管理效能。

  (二)尽快完善戒毒工作法规体系。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戒毒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尽快完善对吸毒行为惩处和戒毒工作管理的法规,重点进行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法规的合理整合。

  (三)快速整合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机构。利用司法体制改革和劳教工作立法的良好机遇,实现强制性戒毒资源的优化组合,形成统一、顺畅、高效的戒毒工作体系,并实行以省级主管机关垂直管理为主,当地政府配合的双重领导。

  (四)合理确定我国戒毒工作政策取向。建议坚持以强制性戒毒为主,以自愿戒毒为辅,重点发展劳教戒毒。

  (五)实施内行领导选拔工程。引进懂业务、会管理、有魄力的人才,充实各级戒毒领导岗位,尤其要大胆选拔责任心强、开拓意识强、业务技术强、组织能力强的综合性内行主管领导。

  (六)建立“禁毒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在国家及省(区、市)两级组建“禁毒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国内知名戒毒专家及有独特见解的戒毒工作人员参与国家禁毒工作政策、法规、技术规程的研究制定,以保证禁毒决策的科学性。

  (七)实施专业人才培训工程。建议国家迅速组建戒毒业务培训中心,集合全国有独特见解的专家和戒毒工作人员,对戒毒工作人员实施有效轮训,快速实现戒毒知识更新和技术提升。

  (八)选择推广实用性戒毒工作模式。建议国家对现有戒毒工作模式组织可行性、实用性论证,选择成熟的综合性戒毒工作模式,组织专家进一步整合完善,并进行扩大应用试点,在充分论证、整合完善、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向全国范围推广应用。

  (九)组织多学科综合性戒毒方法捆绑试验。建议国家设立多学科综合性戒毒方法的捆绑试验项目,以便探索出高效、实用的综合性戒毒方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方法体系。

  (十)研究建立戒毒工作效果评估体系。建议国家设立戒毒效果评估方法研究项目,组织专家从吸毒人员心理测试、生活质量、社会适应、行为改变等多维度来研究制定量化评价工具。

  总之,要通过多方面综合工作,建立一个以统一领导为基础、宣传教育为先导、法律制度为依托、强制戒毒为主体、自愿戒毒为补充、医药科研为支撑、延伸帮教为后续的综合戒毒工作体系,闯出我国戒毒工作的新路子,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工作模式,提高我国戒毒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我国的禁毒斗争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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