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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事故一把手可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16:4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有谋)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目前,全省已进入主汛期,为落实防汛工作责任,防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贾治邦省长日前签署并施行的《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况下,发生重大防汛安全事故,所在地政府的“一把手”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一把手”对防汛安全负总责

  《办法》指出,省、市、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防汛安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防洪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防汛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七种情况追究“一把手”责任

  《办法》规定,7种情况下,发生重大防汛安全事故所在地政府的“一把手”将被追究行政责任:1.防汛行政责任人擅离防汛工作岗位,导致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发布、传递不及时,瞒报、谎报,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防洪工程溃坝、决口,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死亡超过10人;2.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巡堤查险工作不力,或组织抢护工作不到位,致使主要江河堤防和城镇堤防在防洪标准以内发生决口;3.由于管理不善和防汛抢险工作不力造成水库溃坝;4.因渎职致使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设置行洪障碍物、违法采砂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导致堤防发生决口或者其他重大险情;5.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水库洪水调度运行计划,导致洪水威胁加重,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6.因质量管理工作疏漏,致使防洪工程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造成防洪工程垮坝、决口;7.其他重大防汛安全事故。

  《办法》称,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不得迟报、瞒报。地方各级政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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