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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莲花味精案受理没有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01:10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莲花味精小股东李凯状告大股东莲花集团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一案,在证券市场引起极大反响。昨日,莲花味精就被诉事项进行了申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了与本报昨日评论一样的看法:法院受理莲花味精案没有错。

莲花味精:

法院受理案件是错误的


  莲花味精昨日专门发布公告,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和申辩

  公司称,首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原告李凯购莲花味精股票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原告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之说不合股权投资的本质,股权投资不是债权投资。

  其次,莲花味精与莲花集团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在2003年8月至11月及2003年年度报告和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均及时进行了披露。

  第三,莲花味精与莲花集团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不是如原告李凯所说的11亿元,而是8.37亿元。

  第四,关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解决问题,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规定在3年之内解决,原告认为在3个月内解决资金占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据上海证券报

最高法院:

莲花的说法是错误的



针对莲花味精及大股东在答辩状中的有关言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法院的独立裁判权是宪法赋予的职责。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案件时,不受外来干扰和客观因素的影响。

  对于莲花味精等两被告关于大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金是普遍现象,法院受理可能引起证券市场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的一段表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士表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不能认为一种违法现象具有普遍性,就改变其“违法”的性质,更不能认为法院会因为顾及所谓的“市场波动”、“基本稳定”等虚化的因素,放弃受理案件,放弃对违法的追究和对侵害的保护。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法院受理案件是没有选择权的。

  而经济学家刘纪鹏表示,莲花味精的大股东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等论调,是强词夺理,属于混账逻辑。据上海证券报

原告律师:

澄清公告理由不充分



昨日,记者采访了李凯的代理律师陈思宇,对于莲花味精的申辩理由,他发表了个人的看法。

  首先,莲花味精认为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已经进行了披露,而去年也进行了致歉,同时披露了限期整改报告。对此,陈思宇表示,莲花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违规在先,不能因为进行了信息披露,就表明没有损害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由于两被告已经明确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投资者完全有理由提起诉讼。

  其次,莲花味精表示关联交易情况不是11亿元,大股东及关联方实际占用的资金只有8.37亿元。对此,陈思宇认为,由于莲花味精和莲花集团在7月8日公开审判中并未出庭,也没有出具相关的证明,因此法院依然会以原告的数据为准。

  最后,对于莲花味精认为原告要求在3个月内解决资金占用没有法律依据,陈思宇认为,两被告不能以证监会制定的相关通知来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

  另外,陈思宇向记者表示,从此例诉讼来看,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信息不对称是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最大问题,而受损失最大的无疑是中小投资者。对于诉讼的最终结果,陈思宇认为虽然会有一些法律障碍,但对获得胜利充满信心。

记者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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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编辑: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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