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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收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04:40 山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凤林通讯员李晓华)为了使企业各类人员保持合理的分配关系,近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增加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收入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在岗职工工资标准,并相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养老金。

  这一决定是省委、省政府关心职工生活,千方百计增加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收入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要求,全省企业原则上要对2004年6月30日前的在岗职工,按照省拟定的《山西省岗位工资参考标准》,相应提高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也可自行调整本单位原工资标准增加职工工资。其中,每月人均150元的增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要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经济效益好的,可以多增加一些。在本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未增加收入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为自己增加工资。反对采取用最低工资代替岗位工资的做法,或人为或变相压低职工工资。

  企业要参照在岗职工工资增长水平,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途径,相应增发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养老金,特别要向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其中: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不少于100元,符合国家规定的退职人员增发不少于40元,增发部分由企业负担,从成本中列支,不计入基本养老金基数。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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