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宣传周活动展开(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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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3:12 人民网 | ||||||||||||||||
人民网北京7月25日讯记者杨文全摄影报道:为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于7月25日至31日在全国共同开展“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宣传周”活动。 今天上午,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在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了宣传周启动仪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华福周在启动仪式上讲话。她说,国家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有效维护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华福周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设,把它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摆到议事日程,积极会同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切实抓好落实。她强调,若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讲话中说,《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了工会代表职工在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三方协商会议等形式,积极参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确定,督促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职工群众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得到实惠,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原《规定》的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也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同时,《最低工资规定》对工会代表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也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为更好地宣传落实新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帮助广大职工全面了解、掌握《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依法用工,本次宣传周的口号是:“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宣传周期间,各地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开展最低工资政策宣传,免费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劳动者现场咨询和举报。 截止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其余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近年来,为适应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全国共有22个地区制定并颁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各地根据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及时调整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启动仪式上,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领导向职工代表发放了《最低工资规定》、《劳动报酬维权手册》、《劳动者维权手册》等宣传资料,工作人员现场解答了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关工资待遇、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