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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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6: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 (记者齐中熙)截至目前,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其余30个省份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25日在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宣传周启动仪式上透露的。
他说,开展宣传周活动是为了更好地宣传落实新修订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帮助广大职工全面了解,掌握《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依法用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华福周在启动仪式上表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设。若用人单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则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原《规定》的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也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