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赌博敛财”应以贿赂论处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23:4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河南 何向东 陕西“赌博书记”刘贵正被判12年。21日,他在法庭上爆料,他多次陪县上领导打牌,并故意输给对方,以“联络感情”。目前,陕西汉中市纪委和南郑县纪委已联合正式介入调查。据了解,刘贵正在挪用的87.9万元公款中有40万元是赌博时输掉的。(据7月24日《新京报》报道) 前一段时间,有评论指出,刘贵正因为“赌博”等而“挪用公款”被判了刑,也应对刘贵正的有些“领导牌友”们按“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实,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刘贵正的领导们的行为并构不成“赌博罪”,这种行为如果从违法角度考虑的话,只是构成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禁止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惩处。更应当注意的是,正像刘贵正案所揭示的,在官场中“赌博”,其实绝大多数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即“赌博”是假,“联络感情”是真,“官员赌博敛财”是真。之所以该现象屡禁不止,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对这种在“官场”盛行的“赌博”之风的惩处还有空白,因此我建议对我国刑法的贿赂犯罪条款进行修改,应明确把“官员赌博敛财”行为规定为“贿赂犯罪”。 之所以建议把“官员赌博敛财”行为规定为“贿赂犯罪”而不是“赌博罪”,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刑法,“赌博罪”的客体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官员赌博敛财”行为则是一种官场腐败,其侵犯的是国家职务的廉洁性,从犯罪客体看,其更符合“贪污贿赂罪”的特征。而且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赌博”行为往往发生在领导下基层时与下属之间或官员与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之间,而这种行政上下级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就决定了领导在“赌博”中往往是赢钱者。可是我国刑法却没有将“官员赌博敛财”行为明确规定为“贿赂犯罪”,才使得“赌博”之风在官场之中风行,甚至成为许多领导“敛财”的挡箭牌。 所以,我认为对刘贵正“领导牌友”的追究不应止步于纪律处分,如果能查清有些“领导牌友”是通过“赌博”而接受刘贵正的“感情联络费”的,还应当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在刑法上能明确把“官员赌博敛财”(仅限定于官员之间或官员和服务对象及管理对象之间)行为规定为“贿赂犯罪”,则会让官员想通过“赌博”敛财逃避法律制裁的念头无空可钻,无机可乘,我想“官员赌博敛财”之风自然也会大大减小。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25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