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化粮索赔———不该遗忘的角落(直奔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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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23:4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镇江 武志兰 湖南省衡山县粮食局从今年4月开始先后将1071吨陈化粮当作陈粮拍卖,目前已查实至少有200多吨陈化粮被一些客商加工成大米流入口粮市场,有关部门正在全力追缴。另外,湖北省洪湖市洪湖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向湖南长沙市场销售80吨陈化大米,日前被当地执法部门查获。(据7月24日《新京报》报道) 粮食部门也“眼红”陈化粮与正常粮食的这一块差价,参与到陈化粮向陈化米的转化并向群众销售的行列中来,将含有黄曲霉素的陈化粮当作可以食用的陈粮来拍卖,这个消息着实让人感到恐怖和不安。有关部门只对参与出售陈化粮的企业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但未见有对食用陈化米的实际受害者即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措施,这种处理上的“遗忘”实在不妥。 国家对出售的商品有严格的规定,出售商品必须对有害成分或可致伤害在注意事项中予以说明。陈化米在销售过程中未标注其中的黄曲霉素可致癌的说明,消费者是在被蒙蔽状态下购买并消费的,属于无过错方,销售方须为此购买行为所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这样可能成为被告的从销售商到政府部门有一大串。笔者认为,从对有毒食品进行司法追究的标本意义上来说,这场诉讼的实际意义远超过其事件的本身,具有普遍性,这场诉讼有必要以公诉的形式进行下去。 对陈化米的索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销售商须按照消法的规定为出售的伪劣产品做二倍金额的销售额的赔付;二是销售商须对该种陈化米中的黄曲霉素毒性物质进入人体内对人体器官所带来的伤害及由此而诱发的疾病进行治疗的费用进行赔偿;三是销售商对食用陈化米的消费者虽未明显发病但仍存在潜在伤害的要给予赔偿;四是对因此而发病导致的劳动力丧失、生命伤害等一切后果负责。生命的意义超过一切,对陈化米的索赔不能“遗忘”。期待陈化米的消费者能够勇敢地站出来,希望我们的法律援助部门能够把社会责任的担子挑起来,把这场有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益的官司打下去。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25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