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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江苏近期不搞“雇员制”(每周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3:09 人民网-江南时报

  辽宁 李坚

  江苏近期没有实施“政府雇员制”的构想。江苏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副处长刘德宁告诉记者,我国至今没有出台《公务员法》,这是政府搞所谓“雇员制”的最大障碍。现在,一些地区搞的政府雇员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另一些地方,包括江苏省的一些市,特聘政府规划师或法律顾问,这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雇员制。(据7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2003年年初以来,上海、武汉、无锡、长沙、深圳、珠海等地都在不同层面地(拟)推行了“政府雇员制”。所招聘的政府雇员年薪均在十万到几十万元之间,并一般都规定这些政府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利,只是按契约化管理。为此实施“政府雇员制”的地方政府,大都认为这种制度打破了建国以来已实行了几十年的政府公务员主导政府工作的旧体制,是“用人观念和机制上的创新与突破”。

  其实,地方政府实施“政府雇员制”时,用“政府雇员”这样一个名词以区别于“公务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规避1993年开始实行、目前依然适用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因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称呼,只要在政府机关内工作,那么你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就理应受到该条例的管辖。而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录取国家公务员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这种利用“政府雇员”的名义聘用政府官员的做法,无疑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或许《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重新加以修订。但在一个文明社会里,行为措施的变更,总应该是以法的变更为前提的,在相关法规没变更之前,随意突破法规的行为措施,将会给一个完善的社会体系带来破坏性。而目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没有变更,各地方政府所谓的“政府雇员制”就不能予以实施。

  政府的法律信用是建设完善社会的必然要求,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就不能仅仅为了提高所谓的行政效率,而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随意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对于公权而言,法无明文规定皆不可为是其基本要点,政府行为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界定。如果政府所要实施的行为与当时的法规有冲突,那么惟有设法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对其加以修改,然后再予以施行,而不应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而随意突破法规限制不仅会损害政府机构代表的公权利益,而且会给法制建设带来无穷的后患。

  既然如此,江苏公开宣布近期不搞“政府雇员制”,值得称道。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26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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