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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第二胎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服务热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4: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河北广平手机号为1393104××××的读者问:“我们县征收了14年的‘二胎’社会抚养费,是否合法?”秦皇岛手机号为:1393362××××的读者问:“我们夫妻都是90年代在当地花6000元办理的地方性‘农转非’,有一女已10岁,可以再生第二胎吗?”

  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非农业户口的育龄群众,应按照居住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子女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了再生育规定者,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由于在城镇建设中转为城镇的农村居民不断增加,有些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农转非”人员的生育政策作了具体规定,如《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执行。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其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过渡期为24个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小城镇建设中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两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也有此类规定,只是过渡期限不同。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26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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