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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肿诊为晚期肺结核吓坏患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0:32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深圳讯 (见习记者 李少华)深圳某医院将病人的肺囊肿误诊为晚期肺结核,导致病人“治不对症”,病情加重。双方对簿公堂后,省、市两级医学会均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误诊属医疗过错,给病人造成了损害,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近3万元。

  昨天,刚刚拿到胜诉判决书的原告在其律师的陪同下接受了记者采访。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日前作出的这一判决,是深圳首例非医疗事故、但因医院存在过错而被判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开创意义。

  患者:肺囊肿被诊断为肺结核

  原告朱某称,自己2001年9月到深圳市某医院就诊,接诊的医生仅仅安排他做了胸片透视,未做进一步检查,就判断他患了晚期肺结核,并安排在该医院住院,连续两个月对他使用副作用极大的抗结核药物,并进行高强度的化疗,但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日益加重,肝脏受到严重损害,而且精神失控,肠胃功能失调。后来经过其他医院诊断,他的病不是肺结核,而是肺囊肿。

  朱某认为,医院的误诊不仅给他造成了身体损害,还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损失。

  鉴定:不是医疗事故

  庭审中,由于某医院否认医院存在误诊,认为朱某的病情是疾病发展的结果,医院的治疗没有给他造成损害,法院先后委托深圳市和广东省两级医学会进行了专家鉴定。

  广东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原告朱某感染肺囊肿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能排除感染肺结核的可能;被告医院在治疗中使用的抗结核药物用量与方法符合药典的规定,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出现肝功能损害等副作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病人未能遵医嘱进行肝功能复查,也未能提供持续性肝功能损害的证据。

  关于精神损害,鉴定认为,病人在治疗前就存在精神症状,这些症状不是本次抗结核治疗引起的。该医学会据此认定,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误诊属医疗过错要赔偿

  权威机构已经认定为不是医疗事故,受害患者还能得到赔偿吗?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医院是否存在误诊;二是医院的误诊是否给病人造成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虽然两份鉴定书都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但法院委托鉴定的目的并非对双方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判断,而在于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损害进行判断。这两份鉴定书都不确认患者所患疾病为肺结核。结合患者提供的其他医院的病历以及后续治疗过程,法院认为,医院仅仅以两份鉴定结论证明自己在诊疗中没有过错,证据不足。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

  那么误诊是否造成患者肝功能的损害和精神失控呢?法院采纳了医学会的专家意见,认为原告精神失控不是由抗结核治疗引起的,治疗造成肝功能损害的证据也不足。但法院认为,由于抗结核治疗使用了大量药物,具有副作用,会对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这些损害与医院的误诊有关系,因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近3万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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