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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失身父母不报案反求私了 敲诈钱财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1:2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6日电女儿被别人强奸,其父母却向作案人索要8000元私了,在案犯未按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做父亲的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近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案犯庞某因强奸罪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而王某夫妇也因敲诈勒索公民私有财产罪被分别判处管制两年和一年。

  据新文化报报道,2003年4月,磐石市农民庞某来到同村的王某家办事,恰逢王某智力不健全的女儿独自在家,庞某顿起歹意,上前对其动手动脚。同年6月和8月,庞某先后两次来到王某家,趁其女儿独自在家之机,采取哄骗的手段,两次将其强奸。

  王某夫妇得知此事后,却没有报案,而是找到庞某索要精神损失费一万元进行私了。庞某无奈给王某夫妇立下了8000元的欠据。但是庞某没有按“私了”的约定按时付款,王某这才才将女儿被强奸的事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王某夫妇索要精神损失费的事实,遂对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杨润明、乔元林、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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