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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专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1:32 广州日报大洋网

  打算买车的李先生给天胜律师事务所来电称,A车行要求其先交买车定金8000元,他交了,得到售车小姐手书《收条》一张。回去一想,又觉得《收条》上的“订金”二字与普法时学过的“定金”不符,马上回去车行,要求把“订金”改为“定金”。谁知道,售车小姐不干,还振振有辞地说:“我们从来都是这么写的,哪怕你买10辆车也是这么写!”李先生觉得很纳闷:明明写错了字,为什么就不能改?笔者告诉这位办事认真的李先生,那小姐不肯“纠错”,其实是有猫腻的。

  “订金”仅是一种交易上(尤其是卖方)的说法,一般理解为“交易意向”阶段的一种支付方式,当一方不愿履行时也是允许的,“订金”还须退还;如愿继续履行,“订金”也可以当作已交付的货款的一部分。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订金”,因此,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和法律后果。

  “定金”就不同了,它完全是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上可以分四个方面来讲:第一,“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本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第二,“定金”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支付的期限。第三,从法律后果来讲,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继续付款的义务,则无权要求收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付汽车的义务,则需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第四,付款人履行付款的义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据了解,广州的部分车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规避法律责任,经常以白条收取客人的“定金”。当自己违约时,则将合同上的“订金”限制解释为预付款,如果你与他真“急”,他也就退回这个“预付款”罢了;当车主违约时,车行却以合同上的“订金”属于笔误为由,并扩充解释为“定金”并强行没收。所以,消费者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事先搞清一些基本概念,以防止不法商人用偷换概念的方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唐小明)(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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