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加大煤矿供电安全监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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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1:39 兰州晨报 |
我省加大煤矿供电安全监管力度 断电“肇祸”严究责任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刘建华)针对当前省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而多数煤矿又不具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供电线路质量差,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省政府近日发出《加强煤矿供电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切实抓好煤矿企业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用、供电双方签订安全供电合同,杜绝因供电问题而造成煤矿事故,并明确规定6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对无证矿井停止供电,同时,对因供电问题造成煤矿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无备用电源坚决整改 《通知》要求,井型为6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 6万吨以上的矿井必须配备可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负荷要求的备用电源;对6万吨以下单回电路电源供电的矿井,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不满足要求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无证煤矿停止供电 各级供电部门要与煤矿企业签订严格的供电合同;对无证矿井不予供电或停止供电;对单变、单线供电的矿井,供电部门不承诺不中断供电;对双回路供电矿井的停电计划,供电部门要事先通知,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煤矿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矿,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漏电、接地、过流三大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生产矿井,要责令停产,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因供电问题造成煤矿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