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法逐年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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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4:02 新民晚报 |
本报讯(记者杨俊)近日有不少读者致电本报,询问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事宜,记者为此专门走访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一直根据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政府制订的《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的变化,基本每年调整公布一次,调整状况各区域略有不同。 据悉,按照国务院的《条例》和上海市政府的《细则》,上海从2001年11月1日起,房屋拆迁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考虑到上海拆迁的房屋以旧里为主,房地产评估价不会太高,为了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利益,上海市政府设定了最低补偿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根据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因此,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的调整,是以上海各区域售后公房市场价变化为基础线。该补偿办法自实施以来,已连续三年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从今年2月起,先后有13个区、县调整了2004年的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并根据规定进行了公布。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政府网站也于5月1日进行公布,市民可通过网站www.shanghai.gov.cn了解调整的具体情况。 据了解,按照市场上不同区域售后公房的市场价的不同变化,2004年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调整各区略有不同。中心城区9个区35个区域中,调整幅度最高的为静安A块区域,为3100元;高于2000元的有卢湾一类、徐汇A类、虹口A类、卢湾二类等4个区域,分别为2950元、2900元、2112元和2050元;超过1500元的有6个区域,其余24个区域的调整幅度均低于1500元。与此同时,浦东不同区域的调整幅度区间范围为132元至1530元不等,与全市平均水平相比,并没有过高的升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