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逃”局长也要及时“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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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4:03 中国青年报 |
2004年3月31日,“杨善德被免职”的消息通过连云港市电视台对外发布。这是自从市教育局前局长杨善德于3月9日“出逃”后连云港市官方第一次公开有关杨善德的消息。(7月19日《现代快报》) 教育局长杨善德涉嫌经济犯罪“出逃”20天后其职务才被免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然而毕竟有了迟到的“正义”,对此我就不多舌了。但有个问题我必须多舌:杨善德至今仍在“出逃”,检察机关还没将其缉拿归案,既然如此,为何不依法对其作“辞退”处理?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愈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积超过30天的应予辞退。从报道中看,杨善德的“出逃”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同意的(从理论上说,批准谁“出逃”是不可能的);人“出逃”了,就不能坐班和履行公职,因而他“出逃”多少天,就是旷工多少天,该按规定对其作辞退处理。 对杨善德作“辞退”处理,既是对规则敬畏的需要,也有实际的考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应当明确,公务员在没有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公职和逮捕前,就享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赋予的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如果不对杨善德作辞退处理,却停发其工资、福利等,是违法的。虽说杨善德因涉嫌受贿罪已被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决定实行刑拘,但如今4个月过去了,杨善德仍下落不明。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很难结案的。如果不开除其公职,我们公务员的名单里是不是要永远保留下落不明的“杨善德”?“出逃”是大错,但也不能忘了小规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