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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青年猝死案真相大白(案件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6: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7月2日报道《21岁青年猝死成谜》,而今真相大白。21岁赵锐喝酒猝死是假,因故不慎坠楼是真,公司相关员工涉嫌做假口供。

  死者赵锐现年21岁,是南京市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的职员。6月23日晚,死者与同事李某、陈某及宋某应邀参加了施工方的酒宴,饭后回到公司宿舍。在21时许,赵锐因故不慎坠楼,李某及宋某并没有立即送赵去医院而是将其拖回床上。24日上午10时李某发现赵已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要求公司说明整件事情的经过,并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而公司则一口咬定是赵锐因喝酒过多而猝死,与其一同喝酒的李某也先后两次在公安局做了口供。当死者家属在见到死者的尸体之后立刻发现了诸多与公司所提供情况不符的疑点。于是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了尸检的申请,经南京市法医中心鉴定,死者赵某脑部颅骨出现裂痕,属非正常死亡!

  科学园公安局由法医中心所提出的尸检报告对此案进行了再次调查,发现公司与李某所提供的“真相”竟有一大部分是伪造的!

  公司与李某为什么要提供假的情况来误导死者家属和公安部门呢?为此我们分别采访了他们。记者:您好,我想请问您,你为什么要在公安部门及死者家属面前多次说谎,说赵锐是因喝酒而引起的猝死呢?李某:“我当时喝多了并不是很清楚,而且我只是听到‘砰’的一声,并没有看到他从二楼坠下,是小宋看到他从楼上摔下的!”记者:那您为什么不将他立刻送至医院?李某:“我已经说过当时我喝的很多,记不清当时具体的情况了!”

  李某说完便挂断了电话,而后手机就一直处于关机的状态中。

  而公司的余总当听到是记者的采访之后立刻以不接受采访为名,挂断了电话!

  这一件事在法律上公司与李某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廉正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

  孙律师告诉记者:“作为企业驻工地的负责人,李某有责任与义务在赵锐受伤之后将其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他没有去做,首先就构成了渎职。而他事后在公安局接连两次做了假口供,干扰民警判断案情,导致出现误差,这种行为可以根据情节来决定是否构成伪证罪!就算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诉讼,公安部门也可以根据《公安部门管理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而企业方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作为企业方应该在事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真实情况,而该企业不知出于何种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对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造成了巨大困扰,给死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悲痛!他们要承担大部分的民事责任。”

  本报实习生 魏坤 吴钊 陶洋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27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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