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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审议 排污超标定期曝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8:5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丘剑华 通讯员/任宣)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对于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单位,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如果仍不按要求消减污染物排放的,将面临勒令停产的处罚。

  环保规划须公示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或者修编过程中,编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广泛征询公众意见。该规划报批文件应当附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条例》还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定期曝光排污超标单位

  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若不按要求消减污染物排放的,可责令其停产。相关部门也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促进企业接受公众监督。

  鼓励集中排污

  《条例》还鼓励引导各类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及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理。排污单位将污染物交集中处理单位处理的,双方应当签订污染物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排污单位应当按约定的种类、数量、浓度提交污染物并缴纳相应的处理费用。所签订协议由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在签订三日内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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