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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权力予市场 还自由予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9:16 南方都市报

  社论

  这二十多年来我们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结底,就是不断地重新划定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界限的过程。不管是出于自下而上的推动,还是自上而下的自觉让步,总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政府权力的范围不断缩小,而市场和社会自发活动的领域不断扩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在这个方向上迈出的又一步。这一决定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规定是: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这两条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在以国家管制为核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似乎天经地义地拥有控制和管制经济活动的权力,因此,任何投资活动,都需要事先获得政府的认可和批准,否则,即不具有正当性。沿袭这样的心态,即使我们已经开始建设市场经济,但由于国家未批准设立民营银行,因此,即使市场对于这种银行已经存在强烈的需求,也有强大的供给能力,但仍无人可以经营这类银行。

  必须经过政府审批才能从事市场活动的经济模式,是正当和合理的吗?对于政府自己的投资来说,政府当然拥有事先进行审批的权力。但是,对于社会投资,这种权力是否正当?政府需要证明,这样的权力确实有利于公共福利。然而,经济学家早就证明了,由于信息上不可逾越的局限性,除了某些显著的事情,对于大量频繁的市场活动,政府官员事先并不能清楚地知道其后果。事实上,新闻媒体不断报道说,政府审批的项目,最后却出现了巨额亏损的事例。经过政府监管机构审批的许多上市公司,质量也低劣得让人惨不忍睹。

  相反,市场本身却内在地具有甄别和筛选投资活动的功能。因此,市场化改革的一个基本逻辑就是,市场比政府官员更清楚哪里需要投资。事实上,任何一项商品、服务、企业组织方面的创新,都出自于企业家的创造精神,而不可能源于政府的官僚程序。先有市场,然后才谈得上政府的管制。因此,事先对企业家的投资活动进行限制,从根本上说,是不合乎市场逻辑的。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历程,就是让市场更多地决定投资的方向和地理分布,也就是将现代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所说的“自然的自由”不断地归还给市场和社会。

  当然,一个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可能是多样的,而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逻辑运转,因而,政府的管制和调控,可能是必要的。但是,这样的调控应当具有法治的美德。《决定》宣布的另一条改进措施,就是在这个方向上迈进了一步: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这一改进从主要以行政为主,转向强调宏观经济和法律手段,指向的是一种法治秩序下的经济调控模式:调控应当是公平的,普遍地作用于每个人,当决策层在作出宏观调控决策时,不考虑保护某部分企业,而刻意地打压某部分企业。否则,调控就不能说是“宏观的”,因为它会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而增进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而这,是有悖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的。在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时,对于所有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管是外商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政府理应一视同仁,采取一种中立立场。假如政府恪守这一原则,则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自可由经济学家继续争论,但起码不会使一部分人产生不公平的感觉。否则,宏观调控将会带来某种不良的社会后果。

  不管是取消政府在投资方面的某些控制和管制权力,还是给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提出某些要求,其宗旨都在于以法治原则约束政府处理经济事务的权力,也就是说,指向一种经济宪法。建设法治社会需要一部约束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宪法修正案已经向着这个方向努力;同样,建设市场体制,也需要一部经济宪法,厘定政府的经济权力,以保障企业家和民众的经济自由和权利。当然,未必需要宪法那样的文本格式,重要的是在政府官员心目中,存有那样一种宪政主义的经济政策观念。为此,官员们恐怕需要认识到自己的知识和权力的限度,认识到民众和市场的创造力,《老子》第五十七章的教诲是不错的座右铭:“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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