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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排污超标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9:1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污染物排放超标屡教不改,停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若不按要求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可责令其停产。同时也可在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田霜月 实习生 张秋璇 通讯员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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