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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被录‘做鸡’专业”续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0:29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湛江讯 (记者关家玉)记者昨天从湛江市有关部门获悉,2002年吴川市女考生陈某诉广西玉林电子工业学校和广西玉林市教育局名誉侵权案,日前当事双方最终同意庭外和解,由校方一次性赔偿给原告———考生陈某8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

  2002年7月8日,吴川市刚初中毕业的女生陈某收到一封寄自玉林电子工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称其已被该校“做鸡”专业录取(详见本报2002年8月9日《广东新闻》报道)。陈某的父亲陈先生说,该消息被传开后,女儿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

  2002年8月26日,陈先生代女儿向吴川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以其女儿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广西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广西玉林市教育局赔偿其女儿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要求两被告在广东、广西的省级报刊上向女儿公开道歉。

  此后,校方多次前往吴川,与原告人陈某协商,要求庭外和解,后在吴川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同意由校方一次性赔偿给原告———考生陈某8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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