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0:53 信息时报 |
各位读者注意,不管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还是碰到了什么与法律牵扯不开的麻烦,或者有什么为难的案子即将开庭,您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告诉我们,我们随时等着为您解忧,套用一句流行的话:“您所关注的,就是我们关注的!” 读者张先生:我开了一个大排档,一天夜里,几名歹徒来这里抢劫,当对方刚拿出刀来时,我和几名伙计便拿起桌椅与对方进行打斗,同时周围的群众打电话报警求救。但一直过了很久,警察都没有来,因歹徒有凶器,我们被刺伤后,钱也被抢去了。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向警方要求赔偿我们的损失。 答:法律上讲,警方作为行政机关的是在行政“不作为”,依法可以获得行政赔偿,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第四款的规定,我们认为应该就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隐性”规定。 但在实践中,这种赔偿却很难实现,首先是法律依据不明确;其次很难界定是否警方出警慢;最后一点是,如果这种情况法院判决赔偿了,类似的行政案件将会增多,甚至会出现滥用诉权,动不动就要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