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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流浪汉司机无奈供吃住(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0:53 广州日报大洋网
  图/文记者王冲寒通讯员张春华、郑瑞洲
黄宏明无奈只得负责流浪汉的日常生活。

  出租车撞伤横穿马路的流浪汉,因伤者身份不明,交警部门认为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无法结案。司机无奈只得租房给这名神志不清的流浪汉居住,负责他的治疗及一日三餐,甚至还得为他清理粪便。近日,汕头出租车司机黄宏明向记者反映他碰到的这桩倒霉事。

  事情源于2002年底他的副班司机彭某驾驶其承包的出租车在324国道上发生的一宗车祸。

  车祸 出租车撞伤不明身份流浪汉

  今年42岁的黄宏明曾是一名下岗职工。2000年12月20日,他从原澄海市捷发汽车出租公司租赁一辆全新的捷达汽车用于营运载客,并雇请了彭友明作为自己的副班司机。

  2002年11月19日下午6时,彭友明驾驶黄宏明承包的粤D/S1378牌号出租车从潮阳向汕头方向行驶,当汽车行驶至324国道548KM+600M路段时,一位中年男子从道路中间的隔离绿化带突然跃出,横穿公路,汽车由于避让不及与之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彭友明马上拨打“110”报警。原潮阳市交警大队北闸中队的民警随后赶到事发现场,经过一系列勘查,最后认定因司机超速行驶,受伤的中年男子突然横穿公路而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因此双方在事故中作用相当,彭友明与该中年男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流浪汉被送医院住院治疗

  被撞伤的中年男子是一街头流浪汉,在接受交警询问时也无法正常回答。为了及时治疗,伤者当即被送到潮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以“无名氏”登记。经医院诊断,“无名氏”身体有4处骨折。在随后住院治疗的18天里,黄宏明一共花去18000多元的住院治疗费。按规定,黄宏明还向交警部门缴纳了3万元的医疗保证金。

  案难结 司机无奈只得供住吃

  此后事件的发展令黄宏明始料不及。因为“无名氏”身份不明,意识不清,交警部门认为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迟迟未能对这宗交通事故结案。黄宏明只能先行承担“无名氏”的全部治疗费以及其他一切生活费用。

  为节省开支,2003年初,黄宏明征得医院同意,将“无名氏”转为“家庭病床”治疗。因自家房子太窄,黄就在自己住处附近以月租200元的价格租下一间房子,供“无名氏”居住。自此,黄宏明和妻子就承担起对“无名氏”的后续治疗并照顾他的日常生活。

  记者近日前往采访时,恰逢黄宏明到出租屋为“无名氏”送午饭。望着吃得津津有味的流浪汉,黄宏明却不住地叹气,如果交警部门不结案,难道要养他一辈子不成?

  据黄宏明介绍,车祸发生后,他一直失业。肇事车辆被交警扣留至去年1月才放行,因为营运服务证被扣,证件年审又未办理,黄宏明一直无法上路营运,一家人因此断了经济来源,目前已是债台高筑。黄宏明接下来还将面临一宗巨额欠款官司,出租车承包单位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停交的汽车保证金、租金及各项费用20多万元。

  交警部门 一方“缺席”难以结案

  “无名氏”身份未明,是否就无法结案?记者就此采访了潮阳交警大队。

  据该大队有关负责人说,这名流浪汉既没有身份证明,又不能正常回答交警的询问,据其病友反映还经常胡言乱语,据此可以判定“无名氏”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交通事故的处理需要双方签字,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根本无法结案。他认为,这宗交通事故的处理已超出了交警部门的职能范围。如果按新颁发的《道路交通法》,这宗交通事故的赔偿应交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委托救助机构

  作流浪汉监护人

  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主任温武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无名氏”极可能是患有精神病的社会流浪人员,他的安置应该是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的责任,由于涉及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以落实一个福利机构或救助机构,由这个机构充当“无名氏”的监护人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无名氏”得到经济赔偿,赔偿金也可以直接移交这个机构。

  在此过程中,交警部门应起到牵头、协调的作用。如充当“无名氏”监护人的福利机构或救助机构,以及出租车权属单位、承包人、肇事司机任何一方对事故的处理持有异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这样,才能使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得到妥善的处理。(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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