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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省建立环境案件移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0:59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7月27日电(刘纯友、陈卫)记者近日获悉,安徽省将加大部门联手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力度。近日召开的安徽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原则通过《关于建立环境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与《关于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环境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工作中,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省电力公司的各自职责,同时,部门之间将加强联系、协调配合,互通信息,研究问题,交换意见。

  《意见》规定,各级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或经调查,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产品或设备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向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移送;因环境违法问题被政府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有供电设施的向电力部门移送;有干扰环境执法的地方性文件或政府行为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各级计划、经济、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需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环保部门。

  《意见》还规定,对不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受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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