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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学生状告超市强制顾客存包侵犯人格权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1:04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7月27日电(记者奚彬)超市要求顾客先将携带的包裹寄存再进入购物区购物是否构成强制?这种强制存包是否意味着将顾客视为“潜在的小偷”,从而构成对顾客人格权的侵犯?中国矿业大学一名学生就此状告江苏省徐州市一家超市,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7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超市强制顾客存包不构成对顾客人格权的侵犯。

  今年3月6日,中国矿业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小陈到徐州市新佳超市购物,在一楼电梯处被超市员工拦住,要求其先将随身携带的一个背包和两个方便袋到存包处免费寄存,然后才可进入购物区采购。无奈之下,小陈只得照办。随后,小陈就此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新佳超市强制存包,实际上是将自己视为“潜在的小偷”,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其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4月和7月,泉山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最终裁定:超市要求顾客先将携带的包裹寄存,然后才能进入购物区购物,这是在超市与顾客双方事实上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中,超市对顾客的要求。顾客不同意则超市不提供服务。不同意为之即构成强制。因而,超市要求顾客先寄存包裹再购物的行为,构成了对顾客的强制。

  但是,超市要求顾客购物前先免费存包,这种强制制度的设立,不仅是企业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失窃风险而采取的自救措施,同时也是方便顾客购物的一种便利举措。小陈认为超市强制存包是将其视为“潜在的小偷”,由此感觉人格权受到侵犯,这种感知只是人格尊严的主观因素反映。人格尊严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超市强制存包的规定,是适用于全体消费者的,并非针对个别特定顾客。从客观方面来看,公众并不会因为超市要求小陈存包而认为他被超市视为“潜在的小偷”。

  同样,小陈在同学中的公信力也不会因此而降低。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应该以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结合起来判断。因此,超市强制小陈存包,并没有侵犯小陈的人格权。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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